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2014-10-08 10:42:00 浏览:
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实现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年底前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六统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二、时间要求
2010年12月31日前,全面启动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三、管理职责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负责统一承办全市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主要职责是:
(1)办理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负责审批和支付全市工伤保险待遇;
(4)编制统筹地区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5)按规定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2.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县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本县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本县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按照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予的审批权限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批;
(4)负责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5)配合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统筹办法
1.基金管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汇总,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承担基金的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
市和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市和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收入户筹集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及时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应做到月末无余额。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拨到市及各县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应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
各县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级审计部门审计后,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继续收缴。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2.基金征缴。市和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率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执行。
每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分解确定。
3.工伤认定。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原则上统一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委托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的具体事务。
4.劳动能力鉴定。各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仍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5.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授权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事项除外)的审批。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当地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按照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授权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批。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涉及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实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大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协助市审计部门对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做出审计结论,尽快办理移交手续。各县、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落实各项业务经费,切实建立目标责任制,把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促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实现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年底前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六统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二、时间要求
2010年12月31日前,全面启动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三、管理职责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负责统一承办全市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主要职责是:
(1)办理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负责审批和支付全市工伤保险待遇;
(4)编制统筹地区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5)按规定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2.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县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本县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本县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按照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予的审批权限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批;
(4)负责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5)配合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统筹办法
1.基金管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汇总,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承担基金的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
市和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市和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收入户筹集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及时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应做到月末无余额。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拨到市及各县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应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
各县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级审计部门审计后,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继续收缴。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2.基金征缴。市和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率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执行。
每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分解确定。
3.工伤认定。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原则上统一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委托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的具体事务。
4.劳动能力鉴定。各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仍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5.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授权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事项除外)的审批。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当地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按照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授权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批。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涉及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实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大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协助市审计部门对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做出审计结论,尽快办理移交手续。各县、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落实各项业务经费,切实建立目标责任制,把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促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医疗费实行后付制结算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