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医疗费实行后付制结算的通知
2014-10-08 10:48:00 浏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办局(司行社):
2009年9月1日起,我县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临时工)纳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给付结算实行由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这种结算方式给单位及工伤职工带来诸多不便,且不符合《大理白族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革工伤保险医疗费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大劳社〔2005〕150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医疗费实行“后付制结算,即工伤医疗费由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先垫付,待医疗终结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给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现将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医疗费实行后付制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后付制具体操作办法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在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转到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亲属或本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开具《工伤职工赴工伤协议医疗医院治疗证明》。
(二)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凭《工伤职工赴工伤协议医疗医院治疗证明》,先垫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待医疗终结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约定,审核支付给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不需要住院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待工伤认定后,依据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检查单据、双处方收费凭据,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账。
(四)对超“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陪床等自费项目及其他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直接向工伤职工收取。
(五)旧伤复发需再次治疗或工伤后续、康复治疗的,先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情况紧急的可后补手续),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证明接收治疗,先垫付医疗费用,待医疗终结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给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
(六)因伤情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的,凭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转院证明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转院审核意见逐级转院治疗(情况紧急的可后补手续),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给垫付单位。
二、工伤职工不予以实行后付制的情形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职工医疗费,不实行“后付制结算办法,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不垫付工伤医疗费,由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垫付单位或职工按有关规定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垫付医疗费用(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一)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的;
(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
(三)涉及商业保险赔付的;
(四)在县辖区外工作或因工作外出发生工伤,需县外治疗的;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部门或职工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县社会保险局)联系。联系电话:8521436 ,8526136。
附件:1.工伤职工赴工伤协议医疗医院治疗证明(略)
2.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略)
3.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略)
4.工伤职工后续康复治疗申请表(略)
2009年9月1日起,我县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临时工)纳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给付结算实行由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这种结算方式给单位及工伤职工带来诸多不便,且不符合《大理白族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革工伤保险医疗费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大劳社〔2005〕150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医疗费实行“后付制结算,即工伤医疗费由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先垫付,待医疗终结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给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现将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医疗费实行后付制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后付制具体操作办法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在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转到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亲属或本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开具《工伤职工赴工伤协议医疗医院治疗证明》。
(二)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凭《工伤职工赴工伤协议医疗医院治疗证明》,先垫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待医疗终结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约定,审核支付给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不需要住院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待工伤认定后,依据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检查单据、双处方收费凭据,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账。
(四)对超“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陪床等自费项目及其他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直接向工伤职工收取。
(五)旧伤复发需再次治疗或工伤后续、康复治疗的,先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情况紧急的可后补手续),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证明接收治疗,先垫付医疗费用,待医疗终结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给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
(六)因伤情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的,凭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转院证明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转院审核意见逐级转院治疗(情况紧急的可后补手续),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给垫付单位。
二、工伤职工不予以实行后付制的情形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职工医疗费,不实行“后付制结算办法,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不垫付工伤医疗费,由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垫付单位或职工按有关规定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垫付医疗费用(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一)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的;
(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
(三)涉及商业保险赔付的;
(四)在县辖区外工作或因工作外出发生工伤,需县外治疗的;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部门或职工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县社会保险局)联系。联系电话:8521436 ,8526136。
附件:1.工伤职工赴工伤协议医疗医院治疗证明(略)
2.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略)
3.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略)
4.工伤职工后续康复治疗申请表(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