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等转发《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014-10-08 13:51:00   浏览:

各区县卫生局、劳动局、人事局、工会、妇联:
现将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的《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转发你们。望各部门各司其责,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颁发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
(1993年11月26日 卫妇发〔1993〕第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事厅(局)、工会、妇联:
现将根据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1986年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86〕卫妇字第7号文修改而成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11月26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