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信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10-08 14:00:00 浏览: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信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信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
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县区内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全市工伤保险实现“六统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二、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清整、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财务审计。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协助审计部门做出审计结论。
(三)移交衔接。按照规定项目和程序办好移交手续,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平稳过渡。
三、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农民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基金征缴
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参保,用人单位按月申报参保人员及其缴费工资,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 ,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率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
1.工伤保险基金账户的设立。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市本级现有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直接转为市级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原有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不再设立财政专户。
2.工伤保险基金的上划与拨付。市和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收入户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含滞纳金和收入户、支出户利息收入)于每月月底前及时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做到月末无余额。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总额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及时拨付到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
3.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历年基金的累计结余,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区经办机构负责继续收缴。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区上年度月平均工伤待遇支付额度在支出户上预留2个月的待遇支付周转金。
4.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及用人单位参保、基金征缴情况提出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取,按规定用途使用。
5. 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并按规定上解省级储备金。当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人民政府先行垫付,再申请省级储备金调剂。
6.工伤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四)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救治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2万元以下由县区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支付,2万元以上的需由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五)工伤认定
实现市级统筹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本级的工伤认定工作,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委托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伤案件认定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劳动能力鉴定
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承办全市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市本级所辖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负责审批和支付全市工伤保险待遇;
4.编制统筹地区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5.按规定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县区工伤保险经办的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本县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本县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稽核;
3.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按照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予的审批权限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批;
4.负责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5.配合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医疗服务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认定。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由定点协议医疗机构负责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标准进行医疗救治。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及其亲属要求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外的服务,应履行自费签字手续,费用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承担。未经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及亲属同意,所产生的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及服务标准外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2.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的管理。各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将工伤职工送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治疗,在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备案,作为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报销首次医疗费的依据。需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参保地所在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3.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中选定,并与其签定服务协议。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服务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基础管理工作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规定,全市统一规范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事故快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伤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基金稽核监督等各项经办业务管理制度和办理程序,使用统一的表格和文书,统一确定企业和职工编码,统一工伤保险管理系统应用软件,工伤保险数据集中到市级数据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区不得对工伤保险管理软件进行本地化修改,做到全市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具体操作规程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五、管理职责
(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及时解决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问题。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信息网络化建设,尽快实现市县两级联网,工伤保险信息网络建设所需经费可从各级再就业经费中列支。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督查、管理、考核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建立工伤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激励约束机制。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职责,确保完成社会保险各项目标任务。每年市政府将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责任书,完成市下达当年工伤保险征缴目标任务后,当年支出有缺口的县区,从市级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调剂解决;未完成当年工伤保险征缴目标任务的县区,当年支付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先行垫付30%,以后每年从基金中归还。全市完成省下达征缴工伤保险目标任务后,市政府要给予适当奖励,用于补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各项工伤保险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组织领导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工作质量要求高,为加强对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信阳市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财政、审计、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各项工作,不断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和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确保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
本方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如国家、省出台新的工伤保险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信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信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抗风险的能力,保障工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
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县区内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全市工伤保险实现“六统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二、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清整、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财务审计。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协助审计部门做出审计结论。
(三)移交衔接。按照规定项目和程序办好移交手续,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平稳过渡。
三、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农民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基金征缴
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参保,用人单位按月申报参保人员及其缴费工资,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 ,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率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
1.工伤保险基金账户的设立。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市本级现有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直接转为市级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原有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不再设立财政专户。
2.工伤保险基金的上划与拨付。市和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收入户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含滞纳金和收入户、支出户利息收入)于每月月底前及时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做到月末无余额。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总额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及时拨付到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
3.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历年基金的累计结余,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区经办机构负责继续收缴。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区上年度月平均工伤待遇支付额度在支出户上预留2个月的待遇支付周转金。
4.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及用人单位参保、基金征缴情况提出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取,按规定用途使用。
5. 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并按规定上解省级储备金。当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人民政府先行垫付,再申请省级储备金调剂。
6.工伤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四)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救治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2万元以下由县区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支付,2万元以上的需由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五)工伤认定
实现市级统筹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本级的工伤认定工作,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委托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伤案件认定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劳动能力鉴定
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承办全市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市本级所辖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负责审批和支付全市工伤保险待遇;
4.编制统筹地区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5.按规定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县区工伤保险经办的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本县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本县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稽核;
3.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按照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予的审批权限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批;
4.负责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5.配合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医疗服务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认定。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由定点协议医疗机构负责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标准进行医疗救治。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及其亲属要求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外的服务,应履行自费签字手续,费用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承担。未经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及亲属同意,所产生的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及服务标准外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2.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的管理。各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将工伤职工送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治疗,在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备案,作为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报销首次医疗费的依据。需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参保地所在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3.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中选定,并与其签定服务协议。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服务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基础管理工作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规定,全市统一规范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事故快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伤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基金稽核监督等各项经办业务管理制度和办理程序,使用统一的表格和文书,统一确定企业和职工编码,统一工伤保险管理系统应用软件,工伤保险数据集中到市级数据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区不得对工伤保险管理软件进行本地化修改,做到全市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具体操作规程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五、管理职责
(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及时解决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问题。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信息网络化建设,尽快实现市县两级联网,工伤保险信息网络建设所需经费可从各级再就业经费中列支。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督查、管理、考核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建立工伤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激励约束机制。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职责,确保完成社会保险各项目标任务。每年市政府将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责任书,完成市下达当年工伤保险征缴目标任务后,当年支出有缺口的县区,从市级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调剂解决;未完成当年工伤保险征缴目标任务的县区,当年支付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先行垫付30%,以后每年从基金中归还。全市完成省下达征缴工伤保险目标任务后,市政府要给予适当奖励,用于补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各项工伤保险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组织领导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工作质量要求高,为加强对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信阳市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财政、审计、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各项工作,不断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和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确保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
本方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如国家、省出台新的工伤保险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