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4-10-08 14:08: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南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涉及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大局稳定。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健全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落实各项业务经费,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严格考核,确保圆满完成任务。工作中要强化跟踪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促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在全市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有效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目标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现“六统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三、参保范围和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农民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地区,按照原有的参保范围继续实施。
四、实施步骤
1、前期准备。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2、财务审计。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协助市审计部门出审计结论。
3、移交衔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明确移交项目,规范移交程序,办好移交手续,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平稳过渡。
五、管理职责
1、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承办全市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负责审批和支付全市工伤保险待遇;
(4)编制统筹地区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5)按规定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2、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本县市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本县市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按照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予的审批权限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批;
(4)负责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5)配合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统筹办法
1、基金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的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
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收入户筹集的工伤保险基金及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于每月25日前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及时转入市财政专户,并做到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该月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拨到市及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应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
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级审计部门审计后,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继续收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比例在财政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并按规定上解省级储备金。当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再申请省级储备金调剂。
2、基金征缴。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执行。
每年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分解确定。对未完成当年工伤保险征缴目标任务的县市区,由该县市区负担其差额部分,并将其负担部分专项上解至市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对当年工伤保险收支有缺口的县市区,缺口部分由该县市区负担一定比例,需要负担的县市区将其负担额专项上解至市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在全市当年完成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体目标任务的情况下,对超额完成的部分,市政府将按一定的比例给予奖励,主要用于弥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公经费不足等。
3、工伤认定。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仍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登记备案和前期调查取证等工作。
4、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仍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5、待遇支付。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待遇审批,对县市区可实行授权审核,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七、本意见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南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涉及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大局稳定。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健全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落实各项业务经费,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严格考核,确保圆满完成任务。工作中要强化跟踪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促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南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体系,提高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功能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在全市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有效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目标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现“六统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三、参保范围和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农民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地区,按照原有的参保范围继续实施。
四、实施步骤
1、前期准备。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2、财务审计。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协助市审计部门出审计结论。
3、移交衔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明确移交项目,规范移交程序,办好移交手续,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平稳过渡。
五、管理职责
1、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承办全市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负责审批和支付全市工伤保险待遇;
(4)编制统筹地区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5)按规定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2、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本县市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本县市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按照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予的审批权限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批;
(4)负责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5)配合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统筹办法
1、基金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的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
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收入户筹集的工伤保险基金及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于每月25日前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及时转入市财政专户,并做到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该月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拨到市及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应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
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级审计部门审计后,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继续收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比例在财政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并按规定上解省级储备金。当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再申请省级储备金调剂。
2、基金征缴。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执行。
每年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分解确定。对未完成当年工伤保险征缴目标任务的县市区,由该县市区负担其差额部分,并将其负担部分专项上解至市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对当年工伤保险收支有缺口的县市区,缺口部分由该县市区负担一定比例,需要负担的县市区将其负担额专项上解至市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在全市当年完成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体目标任务的情况下,对超额完成的部分,市政府将按一定的比例给予奖励,主要用于弥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公经费不足等。
3、工伤认定。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仍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登记备案和前期调查取证等工作。
4、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仍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5、待遇支付。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待遇审批,对县市区可实行授权审核,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七、本意见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