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通知
2014-10-08 14:11: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内容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行“四统一,即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待遇支付标准。
二、行政管理
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行政管理权限、体制不变,所需行政经费由县(市)人民政府从财政预算中解决。
三、明确责任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市政府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两级目标任务考核体系。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综合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各项经办业务,负责工伤保险“四统一的相关日常工作,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经办的方式承担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相关经办工作,并接受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仍按属地原则负责本地区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应将参保数据及时上报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五、基金管理
(一)基金预算编制
年初,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别编制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预算要以确保待遇支付为目的,做到收支平衡。
各县(市)当年所需工伤认定调查费、工伤预防宣传费、安全奖励费等,根据当年目标管理任务完成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划拨。
(二)基金上解与拨付
征缴工伤保险费时,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统一使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并加盖工伤保险基金收款专用印章。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含滞纳金),应于每月25日前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月末将收入户基金全额转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级预算,年初给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工伤待遇支付准备金。拨付准备金数额不超过县(市)上年度实际征缴额的20%。
六、工伤认定和鉴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事故调查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初审、报批和相关文书送达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日常工作。
七、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管理方面的规定。
(二)待遇审批项目和金额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1.门诊费用。1000元以下(人/次)的门诊费用,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发放。1000元以上(人/次)的门诊费用,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2.住院费用。5000元以下(人/次)的住院医疗总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长期待遇,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发放。5000元以上(人/次)的住院医疗总费用和其他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工亡待遇的支付,由用人单位填报《湘潭市职工工亡待遇审批表》,经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支付。
(三)各县(市)工伤职工在统筹区内转诊转院,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转往外地诊治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八、建立重、特大工伤事故补偿应急制度发生重、特大工伤事故时,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及时拨付工伤保险待遇资金。
九、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十、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内容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行“四统一,即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待遇支付标准。
二、行政管理
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行政管理权限、体制不变,所需行政经费由县(市)人民政府从财政预算中解决。
三、明确责任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市政府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两级目标任务考核体系。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综合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各项经办业务,负责工伤保险“四统一的相关日常工作,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经办的方式承担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相关经办工作,并接受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仍按属地原则负责本地区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应将参保数据及时上报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五、基金管理
(一)基金预算编制
年初,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别编制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预算要以确保待遇支付为目的,做到收支平衡。
各县(市)当年所需工伤认定调查费、工伤预防宣传费、安全奖励费等,根据当年目标管理任务完成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划拨。
(二)基金上解与拨付
征缴工伤保险费时,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统一使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并加盖工伤保险基金收款专用印章。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含滞纳金),应于每月25日前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月末将收入户基金全额转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级预算,年初给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工伤待遇支付准备金。拨付准备金数额不超过县(市)上年度实际征缴额的20%。
六、工伤认定和鉴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事故调查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初审、报批和相关文书送达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日常工作。
七、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管理方面的规定。
(二)待遇审批项目和金额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1.门诊费用。1000元以下(人/次)的门诊费用,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发放。1000元以上(人/次)的门诊费用,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2.住院费用。5000元以下(人/次)的住院医疗总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长期待遇,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发放。5000元以上(人/次)的住院医疗总费用和其他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工亡待遇的支付,由用人单位填报《湘潭市职工工亡待遇审批表》,经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支付。
(三)各县(市)工伤职工在统筹区内转诊转院,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转往外地诊治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八、建立重、特大工伤事故补偿应急制度发生重、特大工伤事故时,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及时拨付工伤保险待遇资金。
九、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十、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其实施细则。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