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4-10-08 14:14:00 浏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0年州政府十三届三十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州级统筹、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原则。
2.坚持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建立并完善全州统一的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体系,提升工伤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体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2010年底前,初步确定州级统筹政策框架、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2011年,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健全完善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州级统筹政策体系。
二、参保范围
我州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三、缴费标准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1.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2.缴费费率。缴费费率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和州政府《关于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指导意见》(延州政办发〔2006〕2号)规定,按行业类别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同时,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对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认定。州属及以上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县(市)属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并在20日内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按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经办机构报告。
2.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五、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州内可任意选择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医疗待遇。符合《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意见》、《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治疗工伤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待遇。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辅助器具配置按照《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器具管理办法(试行)》(吉劳社工字〔2008〕3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按《吉林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字〔2009〕292号)规定执行。
六、基金管理
1.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州本级和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设在州财政局。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按月上缴至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由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统一按月划转至州财政工伤保险基金专户。收入户年底要清零。州本级和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需要编制工伤保险年度用款计划(用款计划表应明确按季用款金额),由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核批准。州财政部门每季度初将资金拨入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拨到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
2.实行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州本级和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待遇、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分别编制州本级和县(市)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各县(市)预算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经县(市)政府同意后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复核,经州政府批准后执行。年终,州本级和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编制工伤保险基金年度决算,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核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建立储备金制度。州级统筹储备金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10%提取,单独列账管理;储备金积累达到当年全州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主要用于全州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的支付。使用储备金应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州财政部门报州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申请省级调剂金进行调剂。
4.工伤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按照《吉林省工伤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职业康复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吉劳社工字〔2005〕341号)提取、使用。
七、经办服务
建立全州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管理机制,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州、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需到统筹地区以外医院转诊治疗的,应到参保地填写转诊审批表,报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
八、部门职责
各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义务,认真做好工伤保险的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和监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的直接责任人,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科学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按规定核算并按时足额支付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做好参保扩面和稽核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工伤保险基金按时拨付到位,要增加对工伤保险网络建设经费的投入,确保州、县(市)两级工伤保险工作深入开展。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实施基金审计,监督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方案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延边州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0年州政府十三届三十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延边州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提升我州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31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州级统筹、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原则。
2.坚持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建立并完善全州统一的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体系,提升工伤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体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2010年底前,初步确定州级统筹政策框架、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2011年,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健全完善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州级统筹政策体系。
二、参保范围
我州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三、缴费标准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1.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2.缴费费率。缴费费率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和州政府《关于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指导意见》(延州政办发〔2006〕2号)规定,按行业类别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同时,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对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认定。州属及以上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县(市)属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并在20日内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按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经办机构报告。
2.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五、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州内可任意选择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医疗待遇。符合《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意见》、《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治疗工伤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待遇。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辅助器具配置按照《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器具管理办法(试行)》(吉劳社工字〔2008〕3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按《吉林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字〔2009〕292号)规定执行。
六、基金管理
1.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州本级和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设在州财政局。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按月上缴至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由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统一按月划转至州财政工伤保险基金专户。收入户年底要清零。州本级和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需要编制工伤保险年度用款计划(用款计划表应明确按季用款金额),由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核批准。州财政部门每季度初将资金拨入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拨到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
2.实行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州本级和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待遇、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分别编制州本级和县(市)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各县(市)预算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经县(市)政府同意后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复核,经州政府批准后执行。年终,州本级和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编制工伤保险基金年度决算,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核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建立储备金制度。州级统筹储备金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10%提取,单独列账管理;储备金积累达到当年全州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主要用于全州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的支付。使用储备金应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州财政部门报州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申请省级调剂金进行调剂。
4.工伤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按照《吉林省工伤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职业康复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吉劳社工字〔2005〕341号)提取、使用。
七、经办服务
建立全州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管理机制,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州、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需到统筹地区以外医院转诊治疗的,应到参保地填写转诊审批表,报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
八、部门职责
各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义务,认真做好工伤保险的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和监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的直接责任人,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科学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按规定核算并按时足额支付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做好参保扩面和稽核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工伤保险基金按时拨付到位,要增加对工伤保险网络建设经费的投入,确保州、县(市)两级工伤保险工作深入开展。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实施基金审计,监督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方案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