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4-10-08 14:46:00 浏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3〕37 号)精神,现将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和大冶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20 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11元;阳新县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900 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9.5 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 21.75 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开发区所托管的区域按行政区划执行原地标准,即黄金山工业新区执行大冶市最低工资标准,“两镇一区(阳新县大王镇、太子镇、金海开发区)托管区执行阳新县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三、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本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 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3〕37 号)精神,现将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和大冶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20 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11元;阳新县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900 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9.5 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 21.75 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开发区所托管的区域按行政区划执行原地标准,即黄金山工业新区执行大冶市最低工资标准,“两镇一区(阳新县大王镇、太子镇、金海开发区)托管区执行阳新县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三、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本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 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013年9月12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