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10-08 15:23:00 浏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市级统筹的原则和目标
在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政策框架下,全市建立以“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管理和调度使用,统一业务管理流程,责任分级承担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达到“强化扩面征缴工作,提高基金统筹能力,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作目标。
二、统一政策和办事程序
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统一工伤职工就医管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基金财务核算管理、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管理、统一考核和奖惩。
三、市级统筹的覆盖范围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关于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参保单位和人员全部列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范围。
(一)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二)事业单位和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员,下同);
(三)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的非占编聘用人员。
上述统筹对象中,不包括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聘用人员,以及未移交社保经办机构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一)纳入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的范围
纳入市级统筹的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市、区(县)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省级统筹调剂金、市区(县)财政补助资金、其他基金收入,以及市、区(县)在实施市级统筹前累计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含市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结余)。
(二)市级统筹前累计结存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各区县在实施市级统筹前累计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属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经审核确认后暂留存各区县管理,主要用于启动时核定的待遇正常支付周转金和弥补实施市级统筹后的当期基金收支缺口。
市级统筹前区(县)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经审核确认后由当地区(县)政府安排资金弥补缺口,市里不再安排资金调剂,也不得结转到市级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基金征缴管理
1. 全市工伤基金年度征收计划实行预算管理。由市社保局根据省、市下达的扩面、征收、清欠等目标任务编制全市工伤基金年度征收预算草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全市年度征收预算任务,应分解下达到各区县和市本级,列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2. 全市统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其中:参保单位中属一类行业的,在执行浮动费率时最低可以下浮到0.5%。
3.工伤保险费征缴实行属地管理。市、区(县)社保局应根据年度基金预算和目标任务制定月征收计划,负责属地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各区(县)社保局每月征收的基金收入在当月25日统一扎账,于26日从收入户全额上划 “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基金支出管理
1. 全市年度基金支出计划由市社保局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进行编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并下达市、区(县)支出计划。
2. 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受理属地参保单位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审核和支付工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支付周转金制度。为了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在启动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时,市社保局根据市本级和各区(县)上年度月平均工伤保险待遇实际支付水平,核定3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一次性从市、区(县)留存的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中(财政专户),划拨到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对市级统筹前工伤保险基金无结余或结余金额不足以划拨周转金的区县,从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结余中划拨补足周转金。
4.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支出月报制度。各区县社保局在次月3日前,将上月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报市社保局审核汇总并于当月7日前报市财政局核准,市财政局在本月10日前按实从“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各区县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5.其他支出管理。区(县)除工伤保险正常待遇支付外,如发生重、特大事故,单笔支付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应报市社保局审批,实行“先审批后支付的管理制度。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户籍在本市以外的农民工,因工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的,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直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各区(县)应严格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和原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76号)精神执行。户籍在本市的参保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按月享受(按《四川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试行)》执行的除外)。
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4个月计发。
(五)基金收支缺口弥补
基金年度总决算后出现赤字的,分以下两种情况解决。
1. 各区县完成当期基金征收任务后的收支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和实施市级统筹前留存在各区(县)的结余基金各解决50%。留存区(县)的结余基金支付完毕后,仍有缺口的,由市级统筹基金和各区县政府按7:3的比例解决(市级统筹基金负担的70%部分视同对扩权县的补助)。
2. 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规定,没有完成当期基金征收任务的,先由各区(县)政府安排资金弥补基金征收实际完成数与目标任务数的差额,完成目标任务后产生的收支缺口,再按上述比例分别承担。
五、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
(一)职工工伤性质认定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以及有关规定执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其授权或委托的区、县级人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检查。
(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属的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定期组织全市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具体操作按《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执行。
六、工伤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
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康复机构资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各级社保局负责协议管理。
七、工伤职工就医管理
(一)工伤职工应当在本单位就近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治(急诊抢救除外)。因伤病情和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往市内外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经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转院治疗。
(二)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进行医疗救治时,凡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所需费用,由参保单位与当地社保局结算。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违反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或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抢救急诊除外),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八、职业病的管理
(一)我市各类用人单位都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将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排除在外。用人单位要承担职工的健康监护责任,做好职业病的诊断工作,明确工伤保险基金与单位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面的责任。
(二)参保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对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岗职工,应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备案登记、健康监护,要安排和组织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及应急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参保单位应将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结论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职工在岗期间,参保单位应当按职业病管理规定的体检周期和项目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将体检情况真实计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四)医疗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参保单位应将体检结果报工伤保险经办机关备案,并及时(30日)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同时按规定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五)职业病待遇处理
1.参加工伤保险后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按照体检周期追溯既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果参保单位已按规定进行了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且既往资料显示参保前未发现职业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如果参保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未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或既往体检资料显示参保前已诊断或疑似职业病的,应按老工伤问题的处理规定,由参保单位承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2.参保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备案登记的,以及在备案时已经诊断或疑似职业病的,或者所患职业病与备案岗位无关的,职业病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3.参保单位组织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未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对疑似职业病人员及时(30日)申报诊断或未调离有毒有害岗位的,职业病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统一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水平
(一)统一业务流程
市社保局要统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基金征收、参保缴费信息管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审批、工伤保险待遇计发、社会保险稽核、享受定期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各项工作规范和操作程序。
(二)完善业务信息管理网络
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社保局,要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要求,抓紧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和集中基础数据库,实行市、区县实时联网,做到“数据集中管理、统一指标、分级负责;网络安全、畅通、高效;应用软件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操作规范,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社保经办机构管理体制
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市和县(区)社保局管理体制不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仍由同级财政安排;市、县(区)政府、财政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业务的扩展,逐步增加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的投入,以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一、明确分级管理责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一)市人民政府将承担市本级和各区、县完成目标任务后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确保工伤保险扩面、基金征缴、清欠等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按比例承担本区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
市政府将每年向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目标任务,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区县、部门主要领导的工作业绩考核和奖惩、任用挂钩。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基金征缴任务的市、区县经办机构,由市、区(县)政府按完成任务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工作经费,具体比例由同级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对市、县(区)年度基金征收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由市社保局提出考核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确认,报政府兑现奖惩。
(三)市、区(县)审计、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正常运行。
十二、本方案从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不再执行,若以后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作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47号)、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等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我市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市级统筹的原则和目标
在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政策框架下,全市建立以“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管理和调度使用,统一业务管理流程,责任分级承担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达到“强化扩面征缴工作,提高基金统筹能力,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作目标。
二、统一政策和办事程序
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统一工伤职工就医管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基金财务核算管理、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管理、统一考核和奖惩。
三、市级统筹的覆盖范围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关于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参保单位和人员全部列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范围。
(一)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二)事业单位和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员,下同);
(三)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的非占编聘用人员。
上述统筹对象中,不包括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聘用人员,以及未移交社保经办机构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一)纳入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的范围
纳入市级统筹的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市、区(县)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省级统筹调剂金、市区(县)财政补助资金、其他基金收入,以及市、区(县)在实施市级统筹前累计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含市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结余)。
(二)市级统筹前累计结存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各区县在实施市级统筹前累计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属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经审核确认后暂留存各区县管理,主要用于启动时核定的待遇正常支付周转金和弥补实施市级统筹后的当期基金收支缺口。
市级统筹前区(县)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经审核确认后由当地区(县)政府安排资金弥补缺口,市里不再安排资金调剂,也不得结转到市级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基金征缴管理
1. 全市工伤基金年度征收计划实行预算管理。由市社保局根据省、市下达的扩面、征收、清欠等目标任务编制全市工伤基金年度征收预算草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全市年度征收预算任务,应分解下达到各区县和市本级,列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2. 全市统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其中:参保单位中属一类行业的,在执行浮动费率时最低可以下浮到0.5%。
3.工伤保险费征缴实行属地管理。市、区(县)社保局应根据年度基金预算和目标任务制定月征收计划,负责属地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各区(县)社保局每月征收的基金收入在当月25日统一扎账,于26日从收入户全额上划 “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基金支出管理
1. 全市年度基金支出计划由市社保局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进行编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并下达市、区(县)支出计划。
2. 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受理属地参保单位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审核和支付工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支付周转金制度。为了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在启动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时,市社保局根据市本级和各区(县)上年度月平均工伤保险待遇实际支付水平,核定3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一次性从市、区(县)留存的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中(财政专户),划拨到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对市级统筹前工伤保险基金无结余或结余金额不足以划拨周转金的区县,从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结余中划拨补足周转金。
4.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支出月报制度。各区县社保局在次月3日前,将上月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报市社保局审核汇总并于当月7日前报市财政局核准,市财政局在本月10日前按实从“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各区县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5.其他支出管理。区(县)除工伤保险正常待遇支付外,如发生重、特大事故,单笔支付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应报市社保局审批,实行“先审批后支付的管理制度。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户籍在本市以外的农民工,因工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的,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直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各区(县)应严格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和原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76号)精神执行。户籍在本市的参保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按月享受(按《四川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试行)》执行的除外)。
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4个月计发。
(五)基金收支缺口弥补
基金年度总决算后出现赤字的,分以下两种情况解决。
1. 各区县完成当期基金征收任务后的收支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和实施市级统筹前留存在各区(县)的结余基金各解决50%。留存区(县)的结余基金支付完毕后,仍有缺口的,由市级统筹基金和各区县政府按7:3的比例解决(市级统筹基金负担的70%部分视同对扩权县的补助)。
2. 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规定,没有完成当期基金征收任务的,先由各区(县)政府安排资金弥补基金征收实际完成数与目标任务数的差额,完成目标任务后产生的收支缺口,再按上述比例分别承担。
五、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
(一)职工工伤性质认定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以及有关规定执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其授权或委托的区、县级人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检查。
(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属的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定期组织全市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具体操作按《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执行。
六、工伤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
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康复机构资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各级社保局负责协议管理。
七、工伤职工就医管理
(一)工伤职工应当在本单位就近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治(急诊抢救除外)。因伤病情和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往市内外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经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转院治疗。
(二)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进行医疗救治时,凡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所需费用,由参保单位与当地社保局结算。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违反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或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抢救急诊除外),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八、职业病的管理
(一)我市各类用人单位都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将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排除在外。用人单位要承担职工的健康监护责任,做好职业病的诊断工作,明确工伤保险基金与单位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面的责任。
(二)参保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对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岗职工,应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备案登记、健康监护,要安排和组织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及应急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参保单位应将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结论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职工在岗期间,参保单位应当按职业病管理规定的体检周期和项目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将体检情况真实计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四)医疗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参保单位应将体检结果报工伤保险经办机关备案,并及时(30日)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同时按规定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五)职业病待遇处理
1.参加工伤保险后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按照体检周期追溯既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果参保单位已按规定进行了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且既往资料显示参保前未发现职业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如果参保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未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或既往体检资料显示参保前已诊断或疑似职业病的,应按老工伤问题的处理规定,由参保单位承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2.参保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备案登记的,以及在备案时已经诊断或疑似职业病的,或者所患职业病与备案岗位无关的,职业病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3.参保单位组织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未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对疑似职业病人员及时(30日)申报诊断或未调离有毒有害岗位的,职业病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统一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水平
(一)统一业务流程
市社保局要统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基金征收、参保缴费信息管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审批、工伤保险待遇计发、社会保险稽核、享受定期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各项工作规范和操作程序。
(二)完善业务信息管理网络
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社保局,要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要求,抓紧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和集中基础数据库,实行市、区县实时联网,做到“数据集中管理、统一指标、分级负责;网络安全、畅通、高效;应用软件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操作规范,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社保经办机构管理体制
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市和县(区)社保局管理体制不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仍由同级财政安排;市、县(区)政府、财政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业务的扩展,逐步增加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的投入,以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一、明确分级管理责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一)市人民政府将承担市本级和各区、县完成目标任务后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确保工伤保险扩面、基金征缴、清欠等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按比例承担本区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
市政府将每年向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目标任务,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区县、部门主要领导的工作业绩考核和奖惩、任用挂钩。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基金征缴任务的市、区县经办机构,由市、区(县)政府按完成任务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工作经费,具体比例由同级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对市、县(区)年度基金征收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由市社保局提出考核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确认,报政府兑现奖惩。
(三)市、区(县)审计、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正常运行。
十二、本方案从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不再执行,若以后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统筹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