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4-10-08 15:32: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漳州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增强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行工伤保险全市统筹,是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总体要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建立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抵御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工作机制。
  二、工作目标
  工伤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市级统筹后,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暂维持现行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民办非营利组织的模式,待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后,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范围和缴费费率
  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民办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漳州市的中央企业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除外)参加工伤保险全市统筹,缴纳工伤保险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全市统筹后,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全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年度内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征缴,超过300%以上部分不予征缴。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为准。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知为执行日,执行日之前各县(市、区)的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保持原来的不变。同时,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费率浮动制度。具体规定按照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漳州市财政局、漳州市卫生局、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漳劳社〔2004〕21号)执行。行业类别难以界定的,参照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执行。
  全市辖区内所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继续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漳劳社〔2007〕249号)要求,依法为农民工(含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拒绝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漳劳社〔2009〕19号)规定执行,即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
  四、基金管理和人员经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市级统筹统一管理,实行“核定收入任务、收支全额缴拨、基金短收自负、超收适当奖励的财务管理体制。“核定收入任务即在省政府下达我市扩面征收任务后,随即由市政府下达各县(市、区)参保扩面和基金征收任务,同时完成参保扩面任务和基金征收任务的视为完成征收任务,否则视为未完成任务;“收支全额缴拨即当年基金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当年基金支出全部由市级下拨;“基金短收自负即未完成征收任务的部分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担,每年由漳州市劳动保障局、漳州市财政局结算后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直接将短收基金收回,短收基金的计算=基金收入少收数+(扩面任务少完成人数不少于两个月的人均缴费数)(2010年按2个月计算,以后年度视基金收支情况另行确定);中央苏区县和特别困难县视情况给予适当照顾;“超收适当奖励即对当年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收入任务的县(市、区),由市政府结合其当年基金支出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一)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历年结余资金是市级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考虑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市级统筹前的基金结余部分,资金暂留在当地,具体金额由漳州市财政局、漳州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各县(市、区)基金财务审查结果确认后下文通知。各县(市、区)确需动用历年统筹基金结余的,需经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实行税务统一代征前,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暂保留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各县(市、区)收入户于每月25日前将征收的基金全部上解市级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收入户于月末将全部基金上缴市财政专户,各级经办机构收入户每月余额应为零。条件成熟时市、县(市、区)经办机构收入户撤销。
  实行税务统一代征后,工伤保险缴费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基金仍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每月10日前开具支出通知,将基金列入单独的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三)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由市级财政拨付县(市、区)级财政社会保障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支出户基金余额和基金需求,应于每月25日前向市财政提出各县(市、区)下月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计划,市财政复核后于次月5日前将基金下拨各县(市、区)财政社保专户。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当月用款计划。
  (四)工伤保险全市统筹后,市级按照规定上解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
  (五)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工作情况统筹安排使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认定按《漳州市贯彻实施〈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漳政[2004]综163号)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04〕12号)及漳政〔2004〕综163号规定执行,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451号)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各县(市、区)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支出每例超过六万元的须经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各县(市、区)工伤职工经医院建议需转往漳州市境内、外医院就医的须经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闽人社文〔2009〕76号)和《关于印发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指导价目(价格限额)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103号)执行,配置的类型、价格须经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再安装,超标安装的费用自负。
  六、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1、加强管理。工伤保险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经办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业务。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细则》,统一规范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做好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同时要按照全市“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加大资金投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加快工伤保险软件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实行漳州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信息内部网络的对接。
  2、时间安排。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2010年11月底前做好工伤保险全市统筹的前期准备工作,2010年底前启动全市统筹。
  3、工作要求
  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全市统筹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抓好落实。
  前期准备。在全市工伤保险软件信息系统未建立的条件下,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尽力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了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财务审计。统筹前各县(市、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县(市、区)政府牵头,相应成立由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伤保险清产核资小组,对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的账务财务进行审查,对各种暂收欠款进行清理,并出具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包括完整的资产负债表,各地历年结余的统筹基金(包括历年欠费)等相关内容,上报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漳州市财政局共同确认。各县(市、区)对参保单位历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要采取措施,加大清理和追缴力度,制定完成欠费清缴工作时间表,市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各县(市、区)清收上缴的工伤保险历年基金欠费部分,经市政府确认后按1‰的比例给予各县(市、区)奖励,用于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必要的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