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工伤补充保险促进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

2014-10-08 15:33: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权益,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各项待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3号),结合吕梁实际,现就大力发展工伤补充保险,促进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运行模式:工伤补充保险实行“商业经办、市场运营、社保指导的运行模式,即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营,在鼓励推动的基础上,社保行政机构通过建立完善准入制度,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建立完善费率核准制度等实行指导和监督。
  二、保险对象:凡我市范围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为所属职工办理补充保险。
  三、保险项目: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和省、市配套政策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货币待遇项目和标准。
  四、保险费率:由商业保险公司组织测算后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公布执行。
  五、费率调整:工伤补充保险资金结余连续三年复合增长率超过30%时,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商业保险公司限期测算下调费率标准;资金出现亏损预警时,由商业保险公司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上浮费率标准。
  工伤补充保险的费率若需超过工伤保险的费率时,须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经市社保行政机构批准后方可公布执行。
  六、资金管理:工伤补充保险资金由商业保险公司与市工伤经办机构共同确认的银行进行管理,并经三方签订协议后封闭运行。
  工伤补充保险资金运行出现亏损时,由商业保险公司用流动资金调入协议管理的银行帐户予以保障,不得解除保险期内的支付义务。
  七、运行条件:工伤补充保险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政策规定,并按国家或省、市新的政策规定及时调整;否则,该补充保险项目予以终止。
  八、启动实施:本市工伤补充保险自商业保险公司与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与银行签订代管协议后公布实施。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