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10-08 16:12: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任务目标
自2010年10月1日起,将我市所辖各县(市)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实现“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0年10月15日-10月20日)。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业务规范要求,对本地参保用人单位建立参保档案和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
(二)基金交接阶段(2010年10月21日-10月30日)。按照先审计后移交原则,市人保、财政、审计组成工作组深入各县(市)对工伤保险历年滚存结余的基金进行检查审计,然后将基金转入市财政专户。
三、统筹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全市辖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在岗职工。
(二)缴费基数。以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参保职工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核定。
(三)缴费费率。市级统筹前原参保单位费率不变。新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工商执照的主营范围以及实际经营范围,对应一、二、三类行业基本费率的0.5%、1%、2%进行核定。费率浮动须报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定。
(四)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设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市、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工伤保险收入、支出户,各县(市)财政部门开设财政专户用于工伤保险基金归集、上解和拨付。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及时缴入县(市)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要在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入户的基金全部上缴到市工伤保险财政专户。市级统筹后,市对各县(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核算管理,原则上各县(市)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及其结余基金主要用于本县(市)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如未完成当年扩面征缴计划,工伤保险基金无法满足当年支付差额部分的50%,由县(市)财政垫付,以后从基金中逐年归还。
(五)基金征缴。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台帐。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当地参保单位登记,参保人员信息变动与日常管理工作 ,每月30日前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报送工伤保险人员信息变动表,工伤保险月末参保人员明细表及工伤保险本月申报明细表。
(六)待遇支付。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计划,并上报市医保经办机构。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向各县(市)拨付基金,由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发放。
(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全市辖区内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受伤职工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各县(市、区)所辖区域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受伤人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调查取证及工伤认定,认定程序和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八)转院审批程序。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抢救除外)应当在本单位就近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救治。因伤、病程度和医疗条件限制等情况需转院治疗的,经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同意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治疗手续。转往统筹地区外治疗的,同时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告。
四、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政府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人保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是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工伤保险经办队伍建设,各县(市、区)人保局和经办机构均要配备1-2名工伤保险专职工作人员。
(二)要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各级人保、财政、建设、工信委、安监等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伤保险的扩面工作。个别没有启动工伤保险的县(市)要抓紧启动,把应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三)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要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程序,完善操作办法。市人保部门要与各县人保部门签订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责任状,兑现奖罚,并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县(市)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佳木斯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5号)精神,为加强和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任务目标
自2010年10月1日起,将我市所辖各县(市)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实现“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0年10月15日-10月20日)。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业务规范要求,对本地参保用人单位建立参保档案和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
(二)基金交接阶段(2010年10月21日-10月30日)。按照先审计后移交原则,市人保、财政、审计组成工作组深入各县(市)对工伤保险历年滚存结余的基金进行检查审计,然后将基金转入市财政专户。
三、统筹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全市辖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在岗职工。
(二)缴费基数。以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参保职工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核定。
(三)缴费费率。市级统筹前原参保单位费率不变。新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工商执照的主营范围以及实际经营范围,对应一、二、三类行业基本费率的0.5%、1%、2%进行核定。费率浮动须报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定。
(四)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设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市、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工伤保险收入、支出户,各县(市)财政部门开设财政专户用于工伤保险基金归集、上解和拨付。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及时缴入县(市)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要在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入户的基金全部上缴到市工伤保险财政专户。市级统筹后,市对各县(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核算管理,原则上各县(市)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及其结余基金主要用于本县(市)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如未完成当年扩面征缴计划,工伤保险基金无法满足当年支付差额部分的50%,由县(市)财政垫付,以后从基金中逐年归还。
(五)基金征缴。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台帐。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当地参保单位登记,参保人员信息变动与日常管理工作 ,每月30日前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报送工伤保险人员信息变动表,工伤保险月末参保人员明细表及工伤保险本月申报明细表。
(六)待遇支付。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计划,并上报市医保经办机构。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向各县(市)拨付基金,由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发放。
(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全市辖区内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受伤职工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各县(市、区)所辖区域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受伤人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调查取证及工伤认定,认定程序和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八)转院审批程序。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抢救除外)应当在本单位就近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救治。因伤、病程度和医疗条件限制等情况需转院治疗的,经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同意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治疗手续。转往统筹地区外治疗的,同时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告。
四、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政府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人保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是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工伤保险经办队伍建设,各县(市、区)人保局和经办机构均要配备1-2名工伤保险专职工作人员。
(二)要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各级人保、财政、建设、工信委、安监等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伤保险的扩面工作。个别没有启动工伤保险的县(市)要抓紧启动,把应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三)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要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程序,完善操作办法。市人保部门要与各县人保部门签订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责任状,兑现奖罚,并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县(市)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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