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10-08 16:22: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统筹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民办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参加省行业工伤保险统筹的除外。
二、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纳。职工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三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职工月缴费基数超过三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征缴。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暂按各县(市、区)原规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
(一)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核定收支、风险共担的原则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二)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每年由市政府向各县(市、区)下达工伤保险基金年度征收和支出计划。征收目标任务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伤保险基金征收和支出计划由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参保人数、职工工资水平、工伤保险支付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收任务未完成的县(市、区),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补足。各县(市、区)年度基金收支余额扣除按规定上解省级调剂金后结余部分,50%上解市财政工伤保险基金专户,50%留作各县(市、区)历年结余基金。县(市、区)年度基金收不抵支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拨补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准,首先从留存当地的历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中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市里再统一拨付。
(四)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是市级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实行市级统筹后历年基金结余暂留在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需要动用历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的,需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
(五)工伤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六)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上解制度。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上缴市、县(市、区)财政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县(市、区)财政于每月月底前上解市财政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县(市、区)社保中心每月5日前向市社保中心上报当月支出计划及上月支出情况,市社保中心根据县(市、区)上报情况统一向市财政申请当月工伤保险费用款计划,由市财政于每月15日前向县(市、区)财政下拨工伤保险费,市、县(市、区)财政于每月20日前下拨市、县(市、区)社保中心工伤保险支出户。
(七)市财政与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结算,对于违规或不合理的支出,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工伤认定管理
工伤认定工作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政文〔2004〕80号)执行。
五、劳动能力鉴定管理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7号)执行,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六、经办管理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实行市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辖区内的工伤保险业务。
(一)职工工伤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管理。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脱离危险生命体征稳定后,应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工伤人员经协议医疗机构确认需转往三明市境外医疗机构就医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并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工伤医疗费用单例支出超过5万元的,经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四)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或安装辅助器具在保修期满后需维修或更换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报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审核同意,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到定点配置机构维修或更换,所需费用按国产普及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五)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负责上解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
七、机构管理和监督
(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暂保持不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工伤保险工作任务,增加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所需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的高效、顺畅运转。
(二)工伤保险业务工作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稽核,对年度业务工作进行考核,由市财政拨出一定经费根据考核情况给予经费补助。具体经费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三)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基金管理规定,不得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降低收费,不得减免收费,确保应收尽收。要严格控制支出,不得擅立名目增加支出,确保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四)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
(五)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及处罚办法等,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
(一)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参照本办法。
(二)本办法未规定的,依据国家、省、市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三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三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增强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32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政文〔2004〕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统筹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民办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参加省行业工伤保险统筹的除外。
二、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纳。职工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三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职工月缴费基数超过三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征缴。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暂按各县(市、区)原规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
(一)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核定收支、风险共担的原则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二)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每年由市政府向各县(市、区)下达工伤保险基金年度征收和支出计划。征收目标任务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伤保险基金征收和支出计划由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参保人数、职工工资水平、工伤保险支付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收任务未完成的县(市、区),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补足。各县(市、区)年度基金收支余额扣除按规定上解省级调剂金后结余部分,50%上解市财政工伤保险基金专户,50%留作各县(市、区)历年结余基金。县(市、区)年度基金收不抵支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拨补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准,首先从留存当地的历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中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市里再统一拨付。
(四)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是市级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实行市级统筹后历年基金结余暂留在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需要动用历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的,需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
(五)工伤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六)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上解制度。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上缴市、县(市、区)财政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县(市、区)财政于每月月底前上解市财政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县(市、区)社保中心每月5日前向市社保中心上报当月支出计划及上月支出情况,市社保中心根据县(市、区)上报情况统一向市财政申请当月工伤保险费用款计划,由市财政于每月15日前向县(市、区)财政下拨工伤保险费,市、县(市、区)财政于每月20日前下拨市、县(市、区)社保中心工伤保险支出户。
(七)市财政与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结算,对于违规或不合理的支出,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工伤认定管理
工伤认定工作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政文〔2004〕80号)执行。
五、劳动能力鉴定管理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7号)执行,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六、经办管理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实行市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辖区内的工伤保险业务。
(一)职工工伤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管理。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脱离危险生命体征稳定后,应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工伤人员经协议医疗机构确认需转往三明市境外医疗机构就医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并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工伤医疗费用单例支出超过5万元的,经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四)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或安装辅助器具在保修期满后需维修或更换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报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审核同意,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到定点配置机构维修或更换,所需费用按国产普及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五)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负责上解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
七、机构管理和监督
(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暂保持不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工伤保险工作任务,增加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所需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的高效、顺畅运转。
(二)工伤保险业务工作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稽核,对年度业务工作进行考核,由市财政拨出一定经费根据考核情况给予经费补助。具体经费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三)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基金管理规定,不得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降低收费,不得减免收费,确保应收尽收。要严格控制支出,不得擅立名目增加支出,确保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四)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
(五)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及处罚办法等,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
(一)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参照本办法。
(二)本办法未规定的,依据国家、省、市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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