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的通知(2011)

2014-10-08 09:56:00   浏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生活水平,自2011年1月起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0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80元;二级伤残70元;三级伤残60元;四级伤残50元。
  三、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