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

2014-10-08 09:58:00   浏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的规定,现就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0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50元,三级伤残240元,四级伤残23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544元的提高到1544元。
  三、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