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区财政厅、区物价局关于废止《区劳动厅、区财政厅、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14-10-09 10:30:00   浏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
  因《区劳动厅、区财政厅、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劳裁字[1988]16号)所依据的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已被废止,现决定废止《区劳动厅、区财政厅、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劳裁字[1988]16号)。
  对劳动合同管理,依照现行有效的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