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区财政厅、区物价局关于废止《区劳动厅、区财政厅、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14-10-09 10:30:00 浏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
因《区劳动厅、区财政厅、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劳裁字[1988]16号)所依据的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已被废止,现决定废止《区劳动厅、区财政厅、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劳裁字[1988]16号)。
对劳动合同管理,依照现行有效的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因《区劳动厅、区财政厅、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劳裁字[1988]16号)所依据的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已被废止,现决定废止《区劳动厅、区财政厅、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劳裁字[1988]16号)。
对劳动合同管理,依照现行有效的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参考文本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