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

2021-07-09 15:04:00   浏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8日

 

  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科学应对极端天气,做好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工作,构建高效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体系,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以及我省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应对极端天气的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遵循属地管理、主动响应、科学高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本意见所称极端天气种类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

  (三)本意见适用于浙江省内市、县(市、区)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红色预警信号(以下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实施停课安排、开展误工处理等活动。

  (四)各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地气象灾害发生特点,确定适用于本地停课安排、误工处理的极端天气种类和预警级别。

 

  二、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停课安排

  (一)当日上午6:00前当地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且在当日上午6:00仍维持的,区域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应于当日全天停课。

  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当主动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对在校学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二)当日上午6:00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并对延迟到校(含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

  (三)在校上课期间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

  (四)放学前1小时内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维持的,学校可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离校。

  (五)为学生上、下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或服务者,应按规定落实相关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六)学校要以确保学生安全为前提,根据本意见制定本校极端天气应对规范,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并将应对规范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七)各类高校、教育培训机构等可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应对极端天气计划,明确应对措施。

  (八)各级教育和气象部门应当联合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建立预警提前通报制度和应对极端天气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工作安排和误工处理

  (一)当地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根据属地政府的指挥部署,对应区域内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启动本部门或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切实采取有效的防范和应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其他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二)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对应区域内除必需在岗的职工外,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职工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确保在岗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职工安全,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装备等。

  (三)在工作时间遇到发出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有关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停止港口、在建工地等不适合在此气象条件下开展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四)用人单位应当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事先制定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工作安排,明确推迟上班、提前下班、复工等规定,并告知职工。

  (五)职工(除必需在岗的外)在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抵补误工时间,不得以此为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

  (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由县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负责,未设气象机构的市辖区由所在设区市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负责。

  各级政府要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属地发布的要求,修订完善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办法。

  (二)各级政府要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的权威渠道,并向社会公布。

  各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应当自收到当地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发布、变更或解除通知后15分钟内播发(刊发)。

  (三)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通信、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绿色通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人群。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及时传播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并告知学生及家长有关停课事宜,提醒学生及家长积极有效应对极端天气。

  (四)有关单位应当从当地气象部门权威发布渠道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及时传播,并标明发布台站、发布时间和预警区域,不得删改预警信息内容或传播失效的预警信号。

 

  五、其他事项

  (一)气象部门发布部分区域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时,该区域内的学校和用人单位要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区域可维持正常学习、工作秩序,妥善处理相关学生和职工的迟到、误工等情况。

  (二)教育、人力社保、安监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对学校、用人单位保护学生、职工安全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民航、水运、铁路、道路交通、市政等部门和单位在极端天气情况下要做好防范应对并加强运营信息发布工作。

  (四)要引导公众注意收听、收看和查询最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掌握预警信号含义和防御知识,主动了解学校、单位应对极端天气的计划和安排,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学生家长要切实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本意见所指极端天气外的其他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应急响应措施按照《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应专项预案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