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1998)[失效]

2014-10-09 14:59:00   浏览:

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4月30日
关于修订《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订:
  1.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超提工资总额或超发(领)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处以超提发(领)额1-2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0元;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删去第四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