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不出现影响社会稳定情况,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后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还鉴定费用。
二、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
三、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下同)招生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应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有关职业院校要加强对“双证书”专业学生学籍的核实,在申请技能鉴定时须提供加盖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双证书”专业学生学籍的核实,并将相关学籍证明连同职业资格证书核发资料一并存档。
对职业院校在国务院公布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招收的相关专业的学生不得开展技能鉴定。
四、对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五、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指导鉴定机构做好后续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项工作平稳过渡。
国家对职业资格工作若有新要求,将另行发文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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