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厦劳社〔2008〕267号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关系是认定职工工伤的前提,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当前仍然有部分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为逃避工伤责任,又拒不履行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责任义务,侵犯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导致工伤职工不断频繁上访、越级上访,影响稳定。少数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核实调查处理时,拒不提供存在劳动关系证明,甚至销毁原始书面凭证,拒不配合,严重影响了工伤认定工作。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权益,预防过激行为发生,严格依法行政,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部、省有关精神,现对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确认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而未能提供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工伤认定职能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劳动关系等证明材料;对职工个人无法补正劳动关系等证明材料的,工伤认定职能部门应填写《协助确认劳动关系执法办案函》、并附《劳动关系证明》空白表一份,以转办信件形式移交给同级劳动监察机构,劳动监察机构再根据劳动监察管辖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属本机构管辖的,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处理。
二、劳动监察机构在接到《协助确认劳动关系执法办案函》后,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进行调查。对事实清楚、劳动关系明确的,应要求用人单位为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出具《劳动关系证明》。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根据劳动监察机构调查材料,仍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职能部门应书面告知工伤职工或申请人提请劳动仲裁机构就劳动关系进行仲裁。
三、协助确认劳动关系的管辖以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管辖分工为准,工伤认定的管辖范围与劳动监察的管辖范围不一致或出现交叉的,应以劳动监察机构的管辖分工为准。无法明确管辖权或管辖不清的,由市劳动监察支队转办或指定管辖。工伤认定职能部门应当就工伤职工的认定申请、劳动关系确认等有关情况加强与劳动监察机构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及时反馈相关信息,确保工作运转有序顺畅。
四、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工伤认定职能部门与劳动监察机构横向联系工作机制。工伤认定职能部门应当将工作中发现的未参保企业、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登记汇总,并定期将登记汇总的企业名单移送劳动监察机构进行监察。劳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执法,对未参保企业、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加强监察,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查处。
附件:1、《协助确认劳动关系执法办案函》样式
2、《劳动关系证明》样式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