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2014-11-18 09:49:00 浏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0〕1160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从2000年1月1日起,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到每人每月960元,即全年每人计税工资限额11520元。请依照执行。 2000年7月21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经济补偿金中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支付职工工资困难的本市企业借支基本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