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4)
2014-11-20 13:42:00 浏览:
| | 2014年5月1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针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9月25日修正)做出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二、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三、将条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流动人口暂住证修改为“流动人口居住证。 四、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0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