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4)

2014-11-20 13:42:00   浏览:


  2014年5月1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针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9月25日修正)做出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二、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三、将条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流动人口暂住证修改为“流动人口居住证。
  四、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