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执行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省级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疗保险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7〕145号)要求,为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省级医疗保险支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自2017年4月1日起,对已经取消药品加成的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省级医疗保险按《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新标准进行支付。

  2.门诊就医取消挂号费(方便门诊除外),只收取门诊诊查费,省级医疗保险结算门诊诊查费时,参加改革的省级定点城市公立医院门诊诊查费新增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其余部分个人自付。

  3.参加改革的省级定点城市公立医院应及时更新数据库,做好目录对应工作,培训经办人员,确保新的价格标准按时执行。

  4.参加改革的省级定点城市公立医院可根据业务需求增加门诊服务窗口,调整管理模式,优化服务,提高结算效率,确保正常就诊秩序。必要时制定院内紧急处置方案。需要申领社保卡读卡器的医院,请与省医保中心医管部联系。

  5.参加改革的省级定点城市公立医院在收费系统更新期间,不得推诿参保患者、强制患者出院或分解住院。在更新系统后,患者产生的费用,按新标准进入医保结算。

  6.参加改革的省级定点城市公立医院要积极引导参保患者使用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就医结算,为患者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新旧政策转换期间,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医保中心协调沟通,确保衔接工作平稳顺利。

 

  联系人:金畅(结算部)89538022

  冉孟乐(医管部)89538020

  附:参加改革的省级定点城市公立医院门诊诊查费新增费用明细表

 

陕西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