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

2014-11-20 14:01:00   浏览: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的内容。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
  四、删去第五十九条中的“;未达到间隔期生育的,缴纳三千元社会抚养费的内容。
  五、将条例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