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二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2月14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