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2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28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将第(六)项改为第(一)项,修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相关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