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务员不享受百色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特殊津贴待遇的通知
2014-11-24 14:13:00 浏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及各市直属机关规范津贴补贴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桂纪发〔2011〕21号)、《关于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津贴补贴有关项目的通知》(桂纪发〔2011〕2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我市属于公务员身份(含参公人员)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不按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特殊津贴待遇办法(试行)的通知》(百政发〔2009〕44号)规定享受百色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特殊津贴待遇。
根据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及各市直属机关规范津贴补贴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桂纪发〔2011〕21号)、《关于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津贴补贴有关项目的通知》(桂纪发〔2011〕2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我市属于公务员身份(含参公人员)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不按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特殊津贴待遇办法(试行)的通知》(百政发〔2009〕44号)规定享受百色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特殊津贴待遇。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特殊津贴待遇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