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的通知

2014-11-24 14:29:00   浏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表彰各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为我市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的贡献,进一步规范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标准,经研究,现就我市发放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国以来经确认的荣获北海市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可享受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具体范围如下:
  (一)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三)自治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自治区(省、直辖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四)广西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五)北海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北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六)其他已核发《北海市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证书》的国务院、自治区各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二、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荣誉津贴的标准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二)自治区(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70元;
  (三)地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元;
  凡获得两次以上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按最高荣誉称号享受荣誉津贴,不能重复享受。
  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荣誉津贴的来源及发放形式
  (一)企业在职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企业支付,可在成本中列支,由所在单位自行发放。
  (二)个体经营者、农民、渔民、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及全市离退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所需经费,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地财政解决;困难企业无力支付的,由当地总工会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当地财政解决。
  (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由市、县(区)总工会将名单报市、县(区)财政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审定后将荣誉津贴所需经费拨付到市、县(区)总工会统一发放。
  四、中直、区直驻北海市各单位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荣誉津贴待遇问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荣誉津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