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领域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6〕13号)精神,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领域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劳动用工领域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近年来,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民生为本”工作主线,围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总体目标,深入推进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劳动用工领域劳动合同管理不断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稳步提高,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以有效保障。但在建筑工程、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和中小微企业等劳动用工领域,因不依法签订、不遵守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导致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我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转移就业脱贫力度不断加大,且目前正值项目工程建设集中开工复工期,各行业领域劳动用工需求量大幅增加,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潜在风险矛盾和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因素仍然突出。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从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实现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实现的战略全局高度,主动作为,积极履职,扎实做好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项工作。

 

  二、结合实际,有序规范劳动用工领域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紧密联系实际,找准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突出重点,统筹谋划,确保劳动用工领域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一)规范劳动合同签订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监督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招用的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继续以建筑业、采矿业、制造业、餐饮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和中小微企业为突破口,以农牧民工群体为重点,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尤其是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指导用人单位进一步推行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女职工特殊保护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协商制度,订立集体合同,不断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增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履行能力。

  (二)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用人单位拟定的劳动合同内容进行指导规范,探索制定便捷度高、实用性强的藏汉文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用工时间短的相关行业领域推广。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需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约定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完善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的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劳动考勤、休息休假及参加社会保险等管理台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履行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依托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平台,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逐步实现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动态管理,提升劳动用工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综合施策,扎实做好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工作

  劳动合同管理是一项基础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基础上,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加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工作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机构要积极引导帮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内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力争大中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覆盖面达到50%以上。妥善及时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本着“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开辟劳动者尤其是农牧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对涉及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处理,提高办案效率,将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重点组织开展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专项检查和整治非法用工、工资支付、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等专项执法活动,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时纠正劳动合同订立、履行、终止或解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完善应急工作预案,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社会局势稳定。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保障制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的意见》(藏政办发〔2016〕7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调处机制、工资保证金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确保农牧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建立部门协作和联动防控机制,构建权责统一、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作为其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对用人单位失信行为的监管和惩戒。

 

  四、强化领导,确保劳动用工领域劳动合同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注重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要注重宣传引导,推动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签约履约责任意识和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意识。

  各地要认真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注意掌握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和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新动向、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电话:0891-68458046863837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