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重新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年)
2014-11-25 13:22:00 浏览:
| | 管理中心各科室、营业部、管理部,铁路分中心: 自治区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4〕15号)下发后,管理中心对原《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做好宣传解释,落实一次性告知,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提取业务正常开展。 附件: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2014年10月28日 附件: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4〕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购买、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的 提取条件:缴存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所购建住房套数不超过二套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异地(南宁市含六县以外)购房情形的,除提供常规资料外,应视下列不同情况,另追加相应资料 1.购房地属缴存人(含配偶)工作地、户籍地的 (1)属户籍地的,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2)属工作地的,提供:①劳动合同或单位派驻购房地的工作证明(原件、复印件);②社保缴交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复印件)。 2.购房地在缴存人(含配偶)工作地、户籍地之外的,提供缴存人(含配偶)在户籍和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产权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复印件)。 (一)购买商品房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购房合同(原件)。 5.《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6.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7.如以配偶的购建房材料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无贷款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二)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 5.政府房产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资格认证证明(原件、复印件)。 6.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7.如以配偶的购建房材料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属一次性付款的,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属分期付款的,一年只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 (三)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 5. 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6.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7.如以配偶的购建房材料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四)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支付首付款提取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5.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认购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认购协议书约定的首付款额。 (五)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5.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6.付款凭证。 7.如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为“单独所有,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夫妻双方就此签订的知晓协议(夫妻需在服务网点面签)。 受理时限:房屋所有权证签发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六)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的 1.属危旧房改造回迁或被拆迁后安置,即购买还建房或安置房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原拆迁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 (5)新购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6)当地政府房改部门或当地政府房产部门开具的购买资格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7)补缴房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8)如以配偶的购建房材料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超面积房款或超补偿房款实际支付部分。 2.属非危旧房改造户或非拆迁户购买非还建住房或安置房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5)预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6)当地政府房改部门或房产部门开具的准购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7)如以配偶的购建房材料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土地证(原件、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原件、复印件); 7.如以配偶的购建房材料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属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提供乡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和准建(准翻建)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或《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或准建(准翻建)证明取得时间起两年内。每年提取一次,过期不再补提。 提取额度:不超过建造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八)大修自住住房 大修条件: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5.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鉴定达C、D级)(原件及复印件)。 6.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原件)。 7.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如以配偶的购建房材料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施工合同生效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施工预算费用。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条件:职工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个家庭如有两套住房同时还贷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还贷提取。 提供资料 :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我管理中心贷款的,提供原件)。 5.还款凭证?最近三个月还款凭证,如有部分提前还款或结清贷款的,还需提供部分提前还款、结清贷款的凭证,由银行会计柜台或个贷部出具并盖章,提供原件、复印件?。 6.异地(南宁市含六县以外)购房还贷的,视以下情况提供: (1)购房地属缴存人(含配偶)工作地、户籍地的。 ①属户籍地的,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②属工作地的,提供:劳动合同或单位派驻购房地的工作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社保缴交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复印件)。 (2)购房地在缴存人(含配偶)工作地、户籍地之外的,提供缴存人(含配偶)在户籍和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产权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复印件)。 7.如主借款人为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贷款本息未结清期间及全部结清后一年内,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三、租赁住房的 (一)租住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提取条件:租住列入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项目的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与产权单位或产权管理部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5.最近一个月支付房租的缴费单或银行扣款单(流水单)(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自发票日期起一年内。 提取额度: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为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二)租住普通住房(非廉租房和非公共租赁住房) 提取条件: 职工和配偶在租房地无住房,以自住为目的,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或未婚声明原件等) 5.家庭收入证明原件(收取原件)。 6.租房所在地房产部门开具的无房证明原件(收取原件)。 7.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8.《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产局开具)(原件及复印件)。 9.房租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0.租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时限:应自发票日期起一年内,每年提取1次。 提取额度:超出家庭年收入15%以上的租金,且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家庭年收入的50%。 四、离、退休的 提取条件: 职工离休、退休的,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提供资料 :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退休证或劳动、人事、社保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办理退休手续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在本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五、出境定居的 提取条件: 职工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提供资料 :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或当地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属外文的,提供中文译件)。 受理时限:办理出境定居手续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条件:职工因疾病、伤残等原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资料 :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时限:解除劳动关系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属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非广西户籍人员的缴存职工。 提取条件: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非城镇户口、非广西户籍的提供)。 5.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提供)。 6.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解除劳动关系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二)属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非广西户籍人员以外的缴存职工 提取条件:职工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后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如原单位已注销、破产的或属封存户的,则申请表上不需单位签署意见及盖章)。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因原单位已注销、破产或本人已辞职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人到服务网点填写转款委托书并提供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4.失业证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或封存满两年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八、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外工作但未离开广西的(办理转移手续) 提取条件:职工调离南宁市,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外工作但未离开广西的,办理提取转移手续。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属调动或任命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的调令或任命书(原件、复印件);属解聘后又找到新单位的,提供解聘(辞职)书(原件、复印件); 4.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转帐账户证明(原件)。 受理时限:职工在新单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开户手续后。 提取额度:全额转移至职工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账户。 九、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可办理转移手续也可销户提取) 提取条件:职工离开广西,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属调动或任命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的调令或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属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外省找到新工作单位的,提供解聘(辞职)书及新单位录(聘)用书(原件、复印件)。 5.办理转移手续的,提供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转账账户证明(原件)。 办理销户提取的,提供现工作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缴交养老或医疗等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额度: (1)办理转移的,在新单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开户手续后,全额转移至职工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 (2)办理销户提取的,在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医疗、养老保险、公积金后,可全额销户提取。 十、缴存人死亡的 提取条件: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提供资料: 1.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填写《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由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2. 缴存人、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死亡证明(指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明或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住房公积金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提取要求:属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都要到场办理并签字按手印。如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法到场办理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在岗职工不销户) 提取条件:缴存人属于南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如原单位已注销、破产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不需单位签署意见和盖章)。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南宁市(含六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原件、复印件)。 5.同一低保户中缴存人直系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缴存人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同一低保户内的所有缴存人每年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实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总额。 十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 提取条件: 1.适用对象:缴存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夫妻及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2.重大疾病范围: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疾病种类确定。原则上需住院并出院后,特殊情况需提交特殊提取审批小组讨论。 3.造成生活特别困难标准: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且当年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超过缴存人家庭当年收入50 %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生活问题。(本人、配偶或受监护的子女患病的,家庭收入指夫妻双方收入;如父母患病的,家庭收入含夫妻双方及患病父母的收入)。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5.住院收费收据(如发票未载明医保及个人自付费用的,需提供个人医保结算表、城镇医保部门或新农合部门开具的报销证明等单据)。 6.家庭收入证明:缴存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如缴存有住房公积金的,收入按本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如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开具收入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或养老保险卡;下岗人员提供失业证;无工作人员由所在镇(街)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 7.缴存人配偶、双方父母或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的,需提患者的身份证件,并提供患者与缴存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等)。 提取额度:缴存人及配偶、父母提取的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医药费个人自付部分。 提取时限:住院收据在一年内有效,原则上只可提取一次。如属长期患病或遵医嘱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可按年度提取,且每年只可提取一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有关文件政策有冲突的,以上级有关文件政策为准;如与管理中心原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铁路分中心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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