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提高筹资标准、扩大补偿范围的通知

2014-11-25 13:53:00   浏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按照《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指导意见》(内卫发〔2014〕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提高筹资标准、扩大补偿范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
  2014年全市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25元,较2013年提高46元。其中国家、自治区补助270元,市本级38元,旗县区37元,农牧民个人缴费80元。筹集资金划入新农合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力争累计基金结余不超过当年基金总额的25%(含风险基金),当年基金结余不超过当年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二、扩大补偿范围
  (一)门诊统筹补偿
  1.提高门诊统筹每人每年补偿额度至150元。对符合规定的单次门诊医药费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60%,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70%。家庭成员共享使用同一《包头市新农合医疗证》内的门诊补偿额度,以参合年度和家庭门诊补偿额度为限,超支不补,结余不存。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一般诊疗费制度。一般诊疗费包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指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输液器、注射器)以及药事服务成本。一般诊疗费标准为: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10元/人次,新农合报销8元/人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5元/人次,新农合报销3元/人次。
  3.新增甲亢、冠心病(非隐匿型)、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癫痫病纳入特殊慢性病补偿,一年累计报销不超过1000元,补偿比例80%。
  4.持有《建国前老党员就医证》的参合患者一年累计报销不超过2000元,补偿比例80%。
  (二)大病住院补偿
  1.住院补偿封顶线提高到13万元。
  2.将白血病、淋巴癌、原发性肝癌、甲状腺癌、甲亢、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损伤除外)纳入我市新农合重大疾病补偿,封顶线15万元,补偿比例85%。
  3.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提高到150元,补偿比例提高到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提高到8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提高到1500元,补偿比例提高到60%。
  4.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参合患者,补偿起付线提高到2500元。
  5.参合患者年度内在同级别医院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降低起付线50%;在县级及以上中蒙医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线降低50%。同时具备享受两项降低起付线政策的,只享受最高级别的一项优惠政策;参加新农合的失独家庭、五保户、低保户、持有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金领取的在乡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及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伤残军人,住院治疗起付线降低50%。
  6.在部分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试点推行参合患者自付起付线,住院全报销政策。
  7.持有《建国前老党员就医证》的参合患者,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
  8.参合患者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按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的30%给予保底补偿(市外转诊手续不完善的除外)。
  9.参合患者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95%。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要按照确定的新农合筹资标准,依据本地区的参合人数,将新农合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要高度重视,落实各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具体工作任务,确保在2014年2月15前完成本辖区内农牧民参合费用的收缴工作和参合农牧民基本信息的更新,确保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逾期不予办理。
  (三)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财政部门要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新农合基金收入连同财政专户利息一次性缴入市财政社保新农合专户。
  附件: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基金补偿标准
  2014年1月27日
  附件
  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
  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基金补偿标准
住院医疗机构 起付线 补偿比例 封顶线
住院
补偿
苏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 150元 90% 一年累计报销不超过13万元(14岁以下白血病参合儿童一年累计报销不超过20万元)。
旗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 400元 80%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1500元 60%
转诊手续完善的市外医院 2500元 50%
转诊手续不完善的市外医院 2500元 20%
大病
补偿
淋巴癌、原发性肝癌、白血病、甲亢、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损伤除外)、甲状腺癌 85% 一年累计报销不超过15万元。
大病
商业
保险
补偿
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血友病、唇腭裂、肾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无责任方意外伤害 75% 一年累计报销不超过12万元。
六种
大病
补偿
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 继续执行自治区补偿政策,包括门诊治疗。
特殊
慢性病
门诊
补偿
恶性肿瘤、白血病、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脑出血脑梗塞康复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注射胰岛素)、布鲁氏杆菌病、重性精神病、艾滋病、高血压三级高危及高危以上、心肌梗塞、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三级以上)、慢性源肺性心脏病、股骨头坏死、甲亢、冠心病(非隐匿型)、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癫痫病 80% 一年累计报销不超过1000元(持有《建国前老党员就医证》参合患者一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白血病参合患者,一年累计报销不超过3000元)。
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 按就诊医院住院补偿标准报销
计划内住院正常分娩补助 260元(住院费用不再补偿)
1.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蒙医诊疗项目和中蒙医药品,参合患者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5%;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合患者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
①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牧区五保户、低保户、持有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金领取的在
乡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及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伤残军人;
②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自治区增补药物目录的药品;
③持有《建国前老党员就医证》的农村牧区老党员参合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