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机构 | 起付线 | 补偿比例 | 封顶线 |
住院 补偿 | 苏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 | 150元 | 90% | 一年累计报销不超过13万元(14岁以下白血病参合儿童一年累计报销不超过20万元)。 |
旗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 | 400元 | 80% |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 1500元 | 60% |
转诊手续完善的市外医院 | 2500元 | 50% |
转诊手续不完善的市外医院 | 2500元 | 20% |
大病 补偿 | 淋巴癌、原发性肝癌、白血病、甲亢、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损伤除外)、甲状腺癌 | 85% | 一年累计报销不超过15万元。 |
大病 商业 保险 补偿 | 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血友病、唇腭裂、肾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
无责任方意外伤害 | 75% | 一年累计报销不超过12万元。 |
六种 大病 补偿 | 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 | 继续执行自治区补偿政策,包括门诊治疗。 |
特殊 慢性病 门诊 补偿 | 恶性肿瘤、白血病、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脑出血脑梗塞康复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注射胰岛素)、布鲁氏杆菌病、重性精神病、艾滋病、高血压三级高危及高危以上、心肌梗塞、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三级以上)、慢性源肺性心脏病、股骨头坏死、甲亢、冠心病(非隐匿型)、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癫痫病 | 80% | 一年累计报销不超过1000元(持有《建国前老党员就医证》参合患者一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白血病参合患者,一年累计报销不超过3000元)。 |
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 | 按就诊医院住院补偿标准报销 |
计划内住院正常分娩补助 | 260元(住院费用不再补偿) |
1.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蒙医诊疗项目和中蒙医药品,参合患者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5%;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合患者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 ①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牧区五保户、低保户、持有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金领取的在 乡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及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伤残军人; ②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自治区增补药物目录的药品; ③持有《建国前老党员就医证》的农村牧区老党员参合患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