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4〕20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及有关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厅深入调查研究,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暂行办法》,经报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在引进和培养人才方面的主体作用,加快推进企业科技创新,根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党发〔2009〕47号)、《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结合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重点支持煤炭石油化工、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加工等领域以及金融、经贸、文化创新等。 第三条 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应坚持“高端引领,按需引进;专业对口,人岗相适;以用为本,注重实效;多措并举,多方培养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是指从区外引进的具有较强研发能力、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一技之长,在我区产业发展、科技攻关和技术进步中能够发挥领军和团队核心作用,与我区相关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实际工作3年以上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五条 鼓励企业运用各种方式引进国内外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和智力。除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可协商以兼职、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聘请顾问等柔性方式引进人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专业技术水平或丰富的管理经验,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就,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重点引进下列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及何梁何利奖获得者。 (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省(部)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省级以上优秀专家、全国技术能手。 (五)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管理等奖项获得者;省技术能手。 (六)主持或参与过国内外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资本运营经验的专家或科技带头人。 (七)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的科研技术骨干。 (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具有较好市场潜力,能够进行成果转化、有望取得较大效益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 (九)在产业发展、科技攻关、技术进步等方面具有较强研发能力、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一技之长,能够发挥领军作用和团队核心作用的我区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十)其他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的人才及人才团队。“带资金是指能为引进企业带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研启动资金;“带项目是指带来科研、生产项目,并经有关部门评估预测可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带技术是指拥有专利或专有技术并能进行产业化运作的。 第六条 企业引进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才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服务合同,且从事专业对口的工作,在服务期内,政府给予生活补助和购房补助。第五条第(一)项人员每年生活补助1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50万元;第五条第(二)项人员每年生活补助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20万元;第五条第(三)项人员每年生活补助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20万元;第五条第(四)项人员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20万元;第五条第(五)项人员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15万元;第五条第(六)项人员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分五年实施 。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引进条件的,补助标准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政府生活补助、购房补助由自治区财政和企业所在地政府财政分别承担80%和20%。企业可按照不少于政府补助标准配套住房补助。 第七条 按照第五条第(七)项引进人才,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相关部门评估认定,按每人5-10万元的标准,由自治区财政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补助。按照第五条第(八)项引进人才,其高新技术项目落地且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投产达产达效后按项目经济效益15%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受益的市、县(区)共同筹措。 第八条 按照第五条第(九)项引进人才,月薪超过5000元的,自治区政府财政每月按照引进人才月薪的8%比例,给予企业薪金补贴,补贴期限3年。 第九条 对带资金引进的,自治区财政按照20%的比例配套科研启动资金。对带项目、带技术引进的,项目投产达产达效后,按项目经济效益10%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受益的市、县(区)共同筹措。 第十条 引进人才来宁工作,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可随调随迁,在全区范围内自由选择落户地。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或中国籍回国高层次人才,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需多次临时入、出境的,可办理5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80天的长期多次签证;需在中国工作或长期居留的,可办理工作签证或2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符合办理永久居留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永久居留手续;符合条件的,颁发来华居留许可和外国专家证。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的工作,由用人单位会同当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落实;其成年子女求职就业,由用人单位联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解决;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和入学,可在全区范围内优先安排,由用人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它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由用人单位落实;社会求职的人才配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给予重点推荐;因单位或项目地偏远,引进人才配偶就业暂时无法实现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采取学历进修、继续教育、实践培养、传帮带等多种形式培养人才。企业应当积极为中青年人才参加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科技攻关、项目开发研究等国内外技术交流合作活动创造条件。凡入选自治区重大人才工程的在岗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引进的特殊人才,须在相关企业选定1-2名助手,在协助工作的同时,接受本专业领域的培养锻炼。 第十三条 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每年从列入我区重点产业、战略型新兴产业和部分创新型、科技型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中,选拔1000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分层次重点培训,努力培育具有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的优秀企业家。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元资金,保障“工程实施。 第十四条 加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向企业倾斜的力度,资助企业单独或企业联合举办高级研修班,支持企业开展急需紧缺人才培训和岗位培训;鼓励企业选派人才参加国家级高级研修班。对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自治区财政分别按每人3000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培养企业一次性补助。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人才培养基地,推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培养模式,支持重点企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术研发中心和院士工作站、人才高地、科技创新团队、专家服务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人才培养基地,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或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按自治区继续教育基地资助标准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补贴。企业或企业联合与高校在宁建立急需紧缺专业硕士、博士教学点的,纳入自治区硕士和博士教学点考核。全区硕士和博士教学点每年考核评估一次,按照不高于15%的比例确定优秀教学点,每个优秀教学点自治区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未列入优秀教学点的不再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各类人才在职或脱产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由企业出资进修符合企业主要发展方向的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按约定继续在企业服务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企业出资的20%的一次性补助,资金由人才工作经费支出。自费到国外留学的在职人员,人事档案由就职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管,学成后回我区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条件的可破格任职年限1年或外语的条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掌握高超技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技能人才,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或竞赛。引进人才来我区工作后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其工作经历、实际水平、能力、业绩成果,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八条 企业对急需紧缺或关键岗位上并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应当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激发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实行期权、股权激励。鼓励建立多元化的分配机制,允许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第四章 经费投入和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并随财力增加逐年提高。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各项补助、补贴、资助及奖励支付项目从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列支,由自治区人才办牵头,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配合,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办法用于人才奖励的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建立多元化的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资金投入渠道。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设立人才发展基金,用于企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实行人才经费申报备案制度。引进人才(或团队)申请各项补助、补贴、资助及奖励,时间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起计算。企业应在每年11月底将本年度引进人才的补助申请,按相应支付渠道逐级报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作为人才工作专项经费预算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驻宁中央企业和区内企业之间的人才流动不适用本办法。人才在来我区企业之前取得的学历(学位)提升、技能提升不适用本办法人才培养部分。曾经在我区工作,后又流出宁夏的人才,离开宁夏两年内不适用本办法。已经享受过我区类似奖励补贴补助的人才和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引进和培养人才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