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4)

2014-11-25 14:21:00   浏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4〕32号)要求,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统一执行每月1250元标准(每日57.5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统一执行每小时13.2元标准。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