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新疆油田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措施,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岗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将自治区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低至0.5%,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自治区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为实现我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