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

2021-07-09 15:04:00   浏览: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昆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

2017年3月30日

 

昆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健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为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到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参加的就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就业见习政策,拟定就业见习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二)完善就业见习基地动态管理机制,认定或取消就业见习基地;

  (三)协调安排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做好全市年度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结算工作;

  (四)受理市级管辖就业见习基地见习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检查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二)受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的申报审核、推荐工作;

  (三)对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协助市级部门对就业见习基地开展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

  (四)收集、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组织辖区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就业见习基地开展供需对接活动,汇总上报就业见习相关报表及工作信息;

  (五)受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见习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工作;做好年度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结算,确保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使用安全。

 

  第七条 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省、市级就业见习补贴资金,配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检查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职责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除外),生产经营正常,内部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较强;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有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积极性;

  (三)配备就业见习指导人员,建立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就业见习环境;

  (四)能够提供10个以上、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的专业特长;

  (五)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积极吸纳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就业率不低于30%。

 

  第九条 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实地考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

  就业见习基地一经认定,即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昆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单位简介(注明生产经营规模或工作业务、员工人数、技术力量、见习指导人员等情况);

  (四)单位制定的就业见习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年度见习计划,及时报送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二)招募和接收见习人员,安排见习指导人员开展见习工作,加强安全教育管理,妥善解决见习期间有关问题和困难;

  (三)按月发放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贴费,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建立就业见习台帐,对见习期满的见习人员出具见习考核鉴定证明,留用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基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见习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二)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及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作;

  (三)未经见习人员同意安排见习人员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

 

第四章 见习人员的招募与管理

 

  第十三条 见习人员为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第十四条 见习人员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第十五条 见习人员招募程序:

  (一)信息发布。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各类网站以及新闻媒体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就业见习基地也可自行在本单位网站或其他招聘求职网站上发布见习岗位信息(详见附件2)。

  (二)见习报名。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持身份证、毕业证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到所在地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就业见习基地,填写《昆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附件3)参加现场报名。

  (三)供需对接。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适时组织专场见习供需洽谈对接活动,帮助报名人员和就业见习基地实现对接。

  (四)签订协议。达成见习意向后,见习人员应与就业见习基地及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

  (五)安排见习。就业见习基地在见习人员报到之日起,组织安排见习人员上岗见习,委派见习指导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就业实践。见习期满,就业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就业的,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见习人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见习期间,享有基本生活补贴费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

  (二)见习期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三)见习期满留用就业的,见习时间作为工龄连续计算。未留用就业的,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推荐、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等后续配套服务;

  (四)其他依法依规享有的权益。

 

  第十七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就业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履行就业见习协议,提高就业适应能力。

  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见习基地可终止就业见习协议,停发基本生活补贴费。

  (一)无故旷工连续5天或每月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就业见习基地规章制度,经教育无效的;

  (三)由于主观过失或故意给就业见习基地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第五章 见习补贴的申报与拨付

 

  第十八条 见习补贴标准与期限:

  (一)见习补贴分为省级补贴和市级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可适当提高省级或市级见习补贴标准。

  (二)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在岗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见习人员到岗见习满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就业见习基地方可申报见习补贴。

 

  第十九条 见习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

 

  第二十条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预拨到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自受理见习补贴申报之日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将见习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就业见习基地。

 

  第二十二条 申报见习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招募的见习人员符合见习规定的对象;

  (二)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期限符合规定要求;

  (三)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手续。

 

  第二十三条 见习补贴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季度申报。就业见习基地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见习补贴申报承诺书(附件5);

  (二)首次申报见习补贴,需提交见习人员《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生还需提交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首次申报见习补贴,需提交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凭证;

  (四)申报见习补贴时,须提交《昆明市在岗/新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汇总名册》(附件6)、《昆明市高校毕业生省级见习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7)、《昆明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市级生活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8)《昆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省级(市级)生活补贴汇总名册》(附件9)和《昆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省级(市级)生活补贴领取名册(年月份)》(附件10)。

 

  第二十四条 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当年累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申报提高当年就业见习补贴费标准差额部分,采取年终一次性申报、审核、拨付的方式进行。由符合条件的见习基地向所在地就业见习工作管理机构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见习基地全年就业见习期满人员及期满留用人员花名册;

  (二)与就业见习期满留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期满录用见习人员《新招员工就业录用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昆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省级生活补贴差额部分申报审核表》(附件11)或《昆明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市级生活补贴差额部分申报审核表》(附件12)。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见习补贴申报时,应通过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等部门,对申报见习补贴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费等情况进行比对核实,对就业见习基地提交申报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六章 见习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及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建立完善就业见习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见习岗位质量、见习指导人员配备、见习协议执行、见习人员权益保障、见习人员留用率以及见习补贴申报材料真实性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提供见习岗位质量好、招募见习人员多、见习效果优、留用就业率高的就业见习基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择优遴选原则,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评选。

 

  第二十八条 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骗取见习补贴的;

  (三)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见习人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年度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五)拒不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无正当理由,超过12个月以上未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

  (七)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对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的单位,终止其就业见习活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昆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昆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信息表

  3.昆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

  4.昆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样本)

  5.昆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报承诺书(样本)

  6.昆明市在岗/新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汇总名册

  7.昆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省级生活补贴申报审核表

  8.昆明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市级生活补贴申报审核表

  9.昆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省级(市级)生活补贴汇总名册

  10.昆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省级(市级)生活补贴领取名册

  11.昆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省级生活补贴差额部分申报审核表

  12.昆明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市级生活补贴差额部分申报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