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劳务派遣服务规范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劳务派遣机构的等级划分与评定,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我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劳务派遣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编号:SZDB/Z229-2017),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3日

 

劳务派遣单位等级划分与评定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本文件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牛西平、杨保华、王颖、吴丽莎、莫瑞贤、陈杨生、聂有诚、孙明、杨翎睿、王晓明、谢宏、李朝晖、邓淑蘅、谢严兴、王丽娟、吴序一。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引言

 

  为规范深圳市劳务派遣行业秩序,营造良好的劳务派遣市场环境,结合深圳市《劳务派遣服务规范》(SZDB/Z228-2017)内容,编制本文件。

  本文件通过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条件、经营场所与设施、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与效益、业务运营、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关键指标进行量化与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等级划分,为识别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提供参考依据,引导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相应等级要求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推动劳务派遣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劳务派遣单位等级划分与评定

 

  1范围

 

  本文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等级划分、评定原则、评定组织、评定程序、评定管理,并给出两个规范性附录《劳务派遣单位等级划分与评定基础指标表》、《劳务派遣单位等级评定评分指标表》。

  本文件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或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ZDB/Z228-2017《劳务派遣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

  劳务派遣labordispatch

  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服务,由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管理和监督的一种用工形式。

  3.2

  劳务派遣单位labordispatchorganization

  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且获得行政许可机关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劳务派遣备案证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3.3

  用工单位enduser

  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3.4

  被派遣劳动者dispatchedemployee

  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的劳动者。

  3.5

  从业人员employee

  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运营、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

 

  4等级划分

 

  4.1劳务派遣单位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其中最低为A级,最高为AAAAA级。

  4.2劳务派遣单位等级的确定,应先按附录A的基础指标对应的等级要求进行核定,再按附录B的评分指标进行打分,相应等级对应分值是:A级不低于60分,AA级不低于65分,AAA级不低于70分,AAAA级不低于80分,AAAAA级不低于90分。

 

  5评定原则

 

  5.1公开、公平、公正。

  5.2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5.3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管理。

 

  6评定组织

 

  6.1劳务派遣单位等级评定与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授权行业组织负责。

  6.2行业组织负责组织劳务派遣单位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制订评定细则,组织和实施劳务派遣单位等级评定工作,监督相关证书和标牌的使用,受理和审议相关申诉和异议等。

  6.3评委会成员可由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的专家及代表担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a)熟悉劳务派遣政策法规和派遣行业特点,了解劳务派遣单位经营管理活动;

  b)政策观念强,公平公正,正直诚信;

  c)具有一定工作经验,有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

  d)掌握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7评定程序

 

  7.1等级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7.2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等级评定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a)等级评定申请表;

  b)有效期限内的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c)上年度劳务派遣业务经营情况;

  d)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e)评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7.3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可合并申报;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也可单独参评,但相关数据以该分支机构数据为准。

  7.4劳务派遣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等级评定申请:

  a)提供虚假材料的;

  b)使用欺骗、贿赂、威胁工作人员等不正当手段的;

  c)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

  7.5评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内容包括资料完备性审查、主体资格审查等。

  7.6评委会对通过初审的劳务派遣单位根据附录A、附录B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确定评定结果。

  7.7行业组织对通过等级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公示。

  7.8公示后无异议的劳务派遣单位由行业组织颁发相应等级证书及标牌。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举报的,行业组织应对有关情况进行查证,如情况属实的,将相关证据材料交由评委会重新确定评定结果。

 

  8评定管理

 

  8.1劳务派遣单位等级评定实行自愿申请、强制管理制度。

  8.2等级证书和标牌由行业组织统一制作和颁发,证书和标牌上明确标注有效期三年。

  8.3被授予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须对照本文件内容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提交行业组织。

  8.4被授予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如出现不正当竞争、不良信用记录、违反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与本标准要求不符的,行业组织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降级、取消等级的处理。

  8.5限期整改的劳务派遣单位在限定时间内仍达不到等级对应标准要求的,经评委会审定,行业组织可以根据情况将其降至相应等级或直接取消等级。

  8.6被取消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由行业组织收回等级证书及标牌,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评定。

  8.7劳务派遣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劳务派遣单位应重新申请评定。不重新申请者,原证书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