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优抚对象家庭人员界定范围的复函

2021-07-09 15:04:00   浏览: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明确“优抚对象家庭人员”界定范围的请示》﹙苏人保就﹝2017﹞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2015年,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中,明确“各地要将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和军队退役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经商省民政厅,优抚对象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包括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