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老工伤人员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2014-12-10 09:13:00   浏览: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制定符合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需对我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现就做好我市“老工伤人员调查登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查登记的范围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十级,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含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后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下同)的供养亲属。
  (二)依法破产、关闭和解体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且未按相关政策规定作一次性处理的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了工伤待遇并与用人单位终止了工伤关系的工伤人员(含退休工伤人员)和一次性领取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均不属于此次调查登记的范围。
  二、调查登记的办法
  (一)用人单位将本单位符合本通知规定调查登记范围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的基本信息,填写《重庆市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老工伤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或《重庆市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由用人单位统一报送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报送我局工伤保险处。
  (二)已依法破产、关闭和解体的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由本人填写《重庆市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老工伤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或《重庆市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信息登记表》,经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原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报送《重庆市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老工伤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重庆市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信息登记表》的同时,需一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工伤(亡)认定证明。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受伤的,需提供用人单位出据的工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996年10月1日以后因工受伤的,需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1996年10月1日前患职业病的,需提供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和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1996年10月1日后患职业病的,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需提供工亡职工因工死亡证明、供养亲属抚恤待遇领取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以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原件退回。
  三、时间要求
  本通知要求填报的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于2009年10月31日前报送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老工伤人员档案。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2009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工伤保险处报送《重庆市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老工伤人员登记汇总表》(见附件3)和《重庆市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登记汇总表》(见附件4)纸质件,同时上报Excel格式电子件一份。
  四、其他要求
  此次调查登记情况将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工作方案,专人负责审核登记工作,审核过程中要做到实事求是,材料真实齐全,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对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00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