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河池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12-10 09:15:00   浏览: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河池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四日
  河池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了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9〕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河池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河池市的有关规定,在我市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
  二、总体目标
  (一)从2009年10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实行市级统一,即: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由市级统一管理和使用全市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全部上划市级管理,市级按月核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到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发放。
  (二)从2009年10月1日起,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市级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2009年8月20日前,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财务审计。2009年9月20日前,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协助市审计局做出审计结论。
  (三)移交衔接。各县(市、区)必须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2009年8月31日以前历年滚存结余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全部转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在市级统筹前挤占挪用的基金尚未收回的,属于哪一级的责任仍由那一级在规定的时限内负责追收。县(市、区)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上解,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监督。移交时要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平稳过渡。
  四、明确管理职能
  (一)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承办全市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基金稽核;
  3.负责审批和发放全市工伤保险待遇;
  4.编制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5.按规定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本县(市、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本县(市、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按照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予的审批权限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批;
  4.负责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5.配合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五、统筹办法
  (一)基金管理。
  1.从2009年10月1日起,调整市、县基金预决算编制方式,改由市级统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市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组织实施。
  2.从2009年10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基金核算和管理模式,由市、县两级核算和管理改为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
  3.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存入县工伤保险收入户,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当月15日前转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实际支出用款计划上报市财政,市财政在收到用款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按计划将基金从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拨到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应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
  (二)基金征缴。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县(市、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确保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各项目标任务完成,确保本县(市、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2.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缴费基数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率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仍实行分级管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本级企业发生的工伤认定,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含流入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四)待遇审批及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审批及支付,实行分级管理,属市本级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审批及支付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属各县(市、区)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发放。
  (五)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确定。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暂行办法》(桂劳社发[2007]280号)的有关规定与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负责对其监督管理。
  (六)基金监管。
  市级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证基金安全运行。
  (七)信息化工作。
  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全区“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市、县(市、区)经办机构对接应用网络,市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数据,进行实时监控。
  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为确保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开展,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领导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进一步加强对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队伍建设,工伤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要加大对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扶持,配备适应工伤保险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为开展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和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