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2014-12-10 09:53:00 浏览:
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138号令)精神,分散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性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性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是指各类商场、超市、餐饮、住宿、洗浴、娱乐、文体等服务性企业。
二、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在150人及以下的,按照“定额缴费的方式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定额缴费即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的固定费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农民工缴费不再另行计算,其费率标准按统筹地区规定的行业风险类别费率执行。
三、本文下发后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职工人数确定其农民工缴费方式;本文下发前已参保且职工人数在150人及以下的用人单位,其农民工缴费方式的选择,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社保经办机构确定,未提出申请的仍按原缴费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
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性企业的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择机进行调整。
四、按“定额缴费方式缴费的用人单位,应按月申报缴费。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变动时,应在每月15日前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并缴费;15目后发生人员变动的,在次月核定缴费金额,新增人员需补缴上月费用。
用人单位在发生人员新增的当日可通过贵阳劳动保障网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备案,随即向社保经办机构填报职工名册。用人单位解散注销的,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予退还。
五、用人单位在本文下发后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金阳新区、高新区用人单位暂在白云区办理)。本文下发前已参保的,仍到原参保的市或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六、用人单位应按实名制原则在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如实提供所有职工名册和人员基本信息,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变更和录入用人单位参保信息。
七、用人单位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农民工办理工伤救治的相关手续及费用支付办法,按照本统筹地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一是按行业风险类别费率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待遇按《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7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按“定额缴费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工伤保险待遇。
九、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因工死亡或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1--4级的,按照《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黔劳社厅发[2006] 21号)规定,经本人或亲属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或者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统筹地区相关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十、各区(县、市)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开展服务性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强工作指导,规范工作流程。要以街道(乡镇)和社区为重点,做好服务性企业扩面的摸底调查工作,全面掌握了解本区域内服务性企业基本情况,有效推进服务性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各区(县、市)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反馈。
十一、本文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138号令)精神,分散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性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性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是指各类商场、超市、餐饮、住宿、洗浴、娱乐、文体等服务性企业。
二、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在150人及以下的,按照“定额缴费的方式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定额缴费即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的固定费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农民工缴费不再另行计算,其费率标准按统筹地区规定的行业风险类别费率执行。
三、本文下发后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职工人数确定其农民工缴费方式;本文下发前已参保且职工人数在150人及以下的用人单位,其农民工缴费方式的选择,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社保经办机构确定,未提出申请的仍按原缴费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
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性企业的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择机进行调整。
四、按“定额缴费方式缴费的用人单位,应按月申报缴费。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变动时,应在每月15日前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并缴费;15目后发生人员变动的,在次月核定缴费金额,新增人员需补缴上月费用。
用人单位在发生人员新增的当日可通过贵阳劳动保障网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备案,随即向社保经办机构填报职工名册。用人单位解散注销的,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予退还。
五、用人单位在本文下发后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金阳新区、高新区用人单位暂在白云区办理)。本文下发前已参保的,仍到原参保的市或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六、用人单位应按实名制原则在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如实提供所有职工名册和人员基本信息,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变更和录入用人单位参保信息。
七、用人单位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农民工办理工伤救治的相关手续及费用支付办法,按照本统筹地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一是按行业风险类别费率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待遇按《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7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按“定额缴费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工伤保险待遇。
九、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因工死亡或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1--4级的,按照《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黔劳社厅发[2006] 21号)规定,经本人或亲属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或者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统筹地区相关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十、各区(县、市)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开展服务性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强工作指导,规范工作流程。要以街道(乡镇)和社区为重点,做好服务性企业扩面的摸底调查工作,全面掌握了解本区域内服务性企业基本情况,有效推进服务性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各区(县、市)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反馈。
十一、本文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在退休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