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4-12-11 10:03:00 浏览: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各类服务业企业调查统计等情况(包括已参保企业数、参保人数、农民工参保数)和出台的有关配套政策请于2009年 5月30日前一并报省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厅。
联 系 人:曾辉
联系电话:(0871)7195902、7195731(传真)
E-mail:zenghui@ynl.gov.cn
一、指导思想和配套政策
(一)指导思想
“平安计划(二期)是指用二年时间,将服务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重点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范围内。其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领导、抓住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优质服务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配套政策
1.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84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可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
2.继续执行《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明确的各项配套政策。
3.落实《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3号)和《云南省关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办法》(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6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选择在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是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受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执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形式,供工伤农民工选择。
在推进农民工参保工作中,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特点,本着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在参保工作中,对工资总额计算方式和工伤保险费缴费方式可采用简便易行的办法,以促进农民工参保。对一些小型服务业企业可以以营业额(或营业面积折算营业额)一定比例折算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其雇工参保可以采用人均定额缴费等形式。建筑施工企业可继续以建设项目参保并以项目总造价一定比例折算工资总额;小矿山企业则可以采取按吨矿产品折算或人均定额等工资总额简易计算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
没有出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统筹地区,2009年6月底前要出台相关政策。
二、工作重点及目标
(一)工作重点
1.继续巩固和扩大建筑施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成果,保持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人数持续增长。
2.全面启动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各类服务业企业参保工作,实现半数以上有较稳定劳动关系的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3.及时推进国家、省为扩大内需新增的铁路、公路、机场、电站、水利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各地各类新增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业园区、高新开发区及乡镇乡村企业所用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现建设项目开建和企业开办启动即纳入参保的范围。
(二)工作目标
用两年(2009-2010年)左右时间,将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
1.2009年目标
实现全省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企业60%以上有较稳定劳动关系的服务业农民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
2.2010年目标
商贸、餐饮、住宿和文体、娱乐等服务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铁路、公路、机场、电站、水利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各地各类新增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业园区、高新开发区以及乡镇乡村企业有稳定劳动关系农民工全部参保;认真核查,拾遗补漏,基本实现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三、方法步骤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加强对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组织领导,要成立“平安计划(二期)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做好农民工参保工作。同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切实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2.摸清底数。各地要在开展工伤保险调研及工伤保险有关数据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准数据,切实掌握商贸、餐饮、住宿和文体、娱乐等服务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铁路、公路、机场、电站、水利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各地各类新增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业园区以及乡镇乡村企业农民工的数量和结构情况,摸清当地参保状况和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保缴费情况,以此制定本地农民工参保计划。
3.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09-2010年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计划和时间进度。
4.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5.继续完善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机制。针对农民工集中、流动性大的特点,各地要主动为农民工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工作程序、缩短办事时间,在认定、鉴定和享受待遇等环节做好服务工作,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是为参保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开设绿色通道。积极探索切合实际的统筹方法和灵活有效的缴费和支付方式。如:对服务企业以经营面积参保,人员实行实名备案制管理的办法,即工伤保险费一年一核定,半年或全年一征收,流动人员不超出已核定的参保人数时,到统筹地社保局或医保中心办理变更业务后,随即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不必为其缴费,但流动人数超出已核定人数的部分需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再如:建筑行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报建时为招录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核定手续,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缴费基数,跨年度施工或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办理续保手续或暂时停保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办理续保和人员变更手续;工程竣工,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动终止。二是建立农民工参保协查机制。外地注册单位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与注册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取得联系,查实用人单位是否已在注册地参保,并出具相关证明,如在注册地未办理参保手续,必须要求其在生产经营地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三是本省内不在注册地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可选择在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参保。
6.做好农民工工伤预防。
(1)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从源头上遏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效降低农民工工伤风险。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伤预防上岗前培训,组织在岗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技能培训。
(2)按照《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企业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好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检查。
(3)有效运用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
四、主要措施
1.做好宣传工作。围绕“平安计划(二期)的实施,结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进程,突出重点,利用多种形式,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大力开展农民工工伤保险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认知度,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是2009年,要围绕实施“平安计划(二期),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平安计划(二期)集中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措施;宣传工伤保险在保障农民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典型案例。
2.各统筹地要印制工伤保险知识宣传资料,在汽车站、火车站、广场等农民工集散地和农民工生产、生活场所免费发放。在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公交站台等农民工集中的地段设立“平安计划宣传栏、广告牌,提高企业的参保意识和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
3.各地要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的纪念日,开展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集中宣传咨询活动,使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4.下达参保计划。按照两年内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农民工全覆盖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调研摸清的底数,明确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农民工参保计划,确定工作进度,并将任务分解下达到所属地区(行业),实行目标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
5.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各地要根据年度参保计划和工作安排,对农民工参保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每季度定期通报制度。2009年督查重点是服务业、建筑施工企业和新的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参保情况; 2010年督查重点是服务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大型建设项目、各类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乡镇乡村企业农民工参保目标完成情况及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整体参保进度情况,确保计划目标顺利完成。
6.加强经验交流。坚持典型引路的工作方法,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各地推进农民工参保工作的经验,适时召开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分类推进高危企业和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服务业农民工参保工作。各地也要相应做好经验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7.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各地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部门要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工伤认定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参保的,要及时通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督促企业参保。
8.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农民工参保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重点,建立与安监、建筑、卫生、工商、信息产业等部门的联动机制,适时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小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建筑企业等高风险企业、服务行业及乡镇乡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加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
五、经费保障机制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建立开展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统筹地涉及工伤预防和工伤认定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必须费用,要积极报告,争取得到党委政府支持和帮助,已经统筹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从基金提取预防和认定费用的地区,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六、加强工伤保险队伍能力建设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完善工伤保险机构队伍建设,推动统筹地区的机构和人员配备工作,充实工伤保险队伍,加强工伤保险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工伤保险干部队伍的学习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加快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向前发展。
现将《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各类服务业企业调查统计等情况(包括已参保企业数、参保人数、农民工参保数)和出台的有关配套政策请于2009年 5月30日前一并报省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厅。
联 系 人:曾辉
联系电话:(0871)7195902、7195731(传真)
E-mail:zenghui@ynl.gov.cn
二○○九年五月八日
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适应我省当前经济形势下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要求,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农民工工伤保险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配套政策
(一)指导思想
“平安计划(二期)是指用二年时间,将服务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重点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范围内。其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领导、抓住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优质服务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配套政策
1.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84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可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
2.继续执行《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明确的各项配套政策。
3.落实《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3号)和《云南省关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办法》(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6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选择在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是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受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执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形式,供工伤农民工选择。
在推进农民工参保工作中,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特点,本着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在参保工作中,对工资总额计算方式和工伤保险费缴费方式可采用简便易行的办法,以促进农民工参保。对一些小型服务业企业可以以营业额(或营业面积折算营业额)一定比例折算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其雇工参保可以采用人均定额缴费等形式。建筑施工企业可继续以建设项目参保并以项目总造价一定比例折算工资总额;小矿山企业则可以采取按吨矿产品折算或人均定额等工资总额简易计算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
没有出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统筹地区,2009年6月底前要出台相关政策。
二、工作重点及目标
(一)工作重点
1.继续巩固和扩大建筑施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成果,保持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人数持续增长。
2.全面启动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各类服务业企业参保工作,实现半数以上有较稳定劳动关系的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3.及时推进国家、省为扩大内需新增的铁路、公路、机场、电站、水利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各地各类新增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业园区、高新开发区及乡镇乡村企业所用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现建设项目开建和企业开办启动即纳入参保的范围。
(二)工作目标
用两年(2009-2010年)左右时间,将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
1.2009年目标
实现全省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企业60%以上有较稳定劳动关系的服务业农民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
2.2010年目标
商贸、餐饮、住宿和文体、娱乐等服务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铁路、公路、机场、电站、水利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各地各类新增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业园区、高新开发区以及乡镇乡村企业有稳定劳动关系农民工全部参保;认真核查,拾遗补漏,基本实现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三、方法步骤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加强对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组织领导,要成立“平安计划(二期)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做好农民工参保工作。同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切实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2.摸清底数。各地要在开展工伤保险调研及工伤保险有关数据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准数据,切实掌握商贸、餐饮、住宿和文体、娱乐等服务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铁路、公路、机场、电站、水利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各地各类新增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业园区以及乡镇乡村企业农民工的数量和结构情况,摸清当地参保状况和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保缴费情况,以此制定本地农民工参保计划。
3.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09-2010年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计划和时间进度。
4.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5.继续完善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机制。针对农民工集中、流动性大的特点,各地要主动为农民工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工作程序、缩短办事时间,在认定、鉴定和享受待遇等环节做好服务工作,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是为参保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开设绿色通道。积极探索切合实际的统筹方法和灵活有效的缴费和支付方式。如:对服务企业以经营面积参保,人员实行实名备案制管理的办法,即工伤保险费一年一核定,半年或全年一征收,流动人员不超出已核定的参保人数时,到统筹地社保局或医保中心办理变更业务后,随即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不必为其缴费,但流动人数超出已核定人数的部分需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再如:建筑行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报建时为招录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核定手续,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缴费基数,跨年度施工或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办理续保手续或暂时停保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办理续保和人员变更手续;工程竣工,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动终止。二是建立农民工参保协查机制。外地注册单位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与注册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取得联系,查实用人单位是否已在注册地参保,并出具相关证明,如在注册地未办理参保手续,必须要求其在生产经营地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三是本省内不在注册地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可选择在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参保。
6.做好农民工工伤预防。
(1)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从源头上遏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效降低农民工工伤风险。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伤预防上岗前培训,组织在岗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技能培训。
(2)按照《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企业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好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检查。
(3)有效运用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
四、主要措施
1.做好宣传工作。围绕“平安计划(二期)的实施,结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进程,突出重点,利用多种形式,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大力开展农民工工伤保险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认知度,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是2009年,要围绕实施“平安计划(二期),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平安计划(二期)集中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措施;宣传工伤保险在保障农民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典型案例。
2.各统筹地要印制工伤保险知识宣传资料,在汽车站、火车站、广场等农民工集散地和农民工生产、生活场所免费发放。在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公交站台等农民工集中的地段设立“平安计划宣传栏、广告牌,提高企业的参保意识和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
3.各地要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的纪念日,开展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集中宣传咨询活动,使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4.下达参保计划。按照两年内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农民工全覆盖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调研摸清的底数,明确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农民工参保计划,确定工作进度,并将任务分解下达到所属地区(行业),实行目标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
5.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各地要根据年度参保计划和工作安排,对农民工参保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每季度定期通报制度。2009年督查重点是服务业、建筑施工企业和新的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参保情况; 2010年督查重点是服务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大型建设项目、各类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乡镇乡村企业农民工参保目标完成情况及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整体参保进度情况,确保计划目标顺利完成。
6.加强经验交流。坚持典型引路的工作方法,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各地推进农民工参保工作的经验,适时召开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分类推进高危企业和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服务业农民工参保工作。各地也要相应做好经验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7.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各地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部门要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工伤认定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参保的,要及时通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督促企业参保。
8.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农民工参保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重点,建立与安监、建筑、卫生、工商、信息产业等部门的联动机制,适时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小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建筑企业等高风险企业、服务行业及乡镇乡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加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
五、经费保障机制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建立开展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统筹地涉及工伤预防和工伤认定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必须费用,要积极报告,争取得到党委政府支持和帮助,已经统筹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从基金提取预防和认定费用的地区,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六、加强工伤保险队伍能力建设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完善工伤保险机构队伍建设,推动统筹地区的机构和人员配备工作,充实工伤保险队伍,加强工伤保险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工伤保险干部队伍的学习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加快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向前发展。
卫生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京中央直属企业及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等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