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黑人社发〔2017〕24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6〕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意见》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5号,以下简称《通知》)在政策上的延展和深化,是对防治“吃空饷”制度上的完善和规范,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防治“吃空饷”问题的态度和决心。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把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建设摆到维护公平正义、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提高党和政府公信力的高度,推进防治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防治“吃空饷”工作,我省在此前已经出台了《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办发〔2015〕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吃空饷”情形进行了严格界定和具体划分,并明确了相应的管理规定。《指导意见》、《通知》与《暂行办法》界定的“吃空饷”情形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各地各部门在具体工作中,《指导意见》和《通知》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暂行办法》执行。
三、各地各部门要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常抓不懈。一是抓好政策衔接,特别是准确把握国家和我省对“吃空饷”情形界定的对应关系和处理方式,避免因政策把握偏差而产生“真空”现象,影响防治成效。二是健全制度,结合地区、部门实际,有针对性健全完善防治“吃空饷”规章制度,严密预防惩治“吃空饷”工作机制,建立“吃空饷”问题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三是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一把手”负总责,统筹管理,亲自把关,注重发挥单位人事、劳资、纪检等部门的综合防治作用。四是强化日常监管,堵塞管理漏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定期公开在册人员、工资、考勤等方面的信息,发挥公众监督作用,严厉追责问责,形成持续高压态势。
四、各级人社、组织、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部门作为预防和治理“吃空饷”的综合管理和监督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确定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切实履职尽责,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常态化的治理工作机制;要建立综合管理部门间的信息联动机制,实现人员编制、人事关系、工资变动等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及时通报防治工作情况;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吃空饷”问题,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有效遏制“吃空饷”问题反弹和再生。
附件: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doc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审计厅
2017年3月3日
山西省关于加强民办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关于转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