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入社部、教育部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0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我省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积极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通过实施系列行动,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择业观念,扩大就业创业规模,提升就业创业质量。
二、工作措施
(一)实施能力提升行动
1.把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贯穿于整个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学科建设、课程设计、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管理。各高校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充分考虑就业指导教师的工作性质、工作业绩,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推进就业指导教师队伍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各级教育部门负责)
2.完善就业指导课程内容,深入开展个性化辅导与咨询,帮助毕业生科学规划职业生涯,增强职业素养,提升求职就业能力。(各级教育部门负责)
3.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联合高校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活动,每学期至少深入校园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及职业指导活动5次;各地应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省内各高校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站。(各级人社部门负责)
4.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定数量的适合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的基地,加快毕业生理论知识向实际技能转化过程。(各级人社部门负责)
(二)实施创业引领行动
1.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创新教育,完善学科建设,突出具有本校办学特色的创业课程设置,将创业教育课程内容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并实施学分制管理。(各级教育部门、各级人社部门负责)
2.2017年在全省高等院校中建立培训机构(培训中心)40家,免费培训高校创业讲师100名,实现有资质的高校创业培训师资队伍500名、培训|高校毕业生18000人的工作目标。(各级教育部门、各级人社部门负责)
3.各地要加大实体平台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将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到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范畴。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体创业担保贷款上限额度提高到20万元,所提高的贷款额度由省和市县财政部门全额贴息;对于招收高校毕业生和符合条件人员就业达到政策规定比例的中小微企业,可按照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规定范围内的财政贴息;扩大贷款期限,个体高校毕业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时偿还贷款后可继续申请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各级人社部门负责)
4.以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为引领,打造一批省级创业创新实训基地。2017年争取打造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2个,打造省级创业创新实训基地40个,建立省级大学生创业园不低于10个,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低成本场所和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实体平台给予创业专项资金补助。(各级人社部门负责)
5.探索建立公共服务机构与市场主体合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构建覆盖院校、实体平台、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创业服务专家队伍,组织开展创业创新大赛活动,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全方位支持。(各级教育部门、各级人社部门负责)
(三)实施校园精准服务行动
1.统筹实施"三支一扶"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对普通高校中的特困家庭毕业生,到省内乡镇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不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高校所属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在每年的县乡级公务员招考中拿出10%至15%的比例,用于定向招用服务国家及省级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各级人社部门、教育部门负责)
2.建立高校毕业生求职意愿信息数据库,为毕业年度的大学生建立电子档案。精心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就业服务月、大中城市联合招聘等专项服务进校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各级人社部门、教育部门负责)
(四)实施就业帮扶行动
1.各地要建立登记信息反馈制度。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实名登记,并向教育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做好跟踪服务。(各级人社部门、教育部门负责)
2.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有意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大学生,纳入吉林省"三年劳动者技能提升计划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意愿愿、回技工院校"回炉"学职业技能高校毕业生,可采取工学结合的培养方式,实行学分制考核,按照政策规定减免学费。(各级人社部门、教育部门负责)
3.对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500元求职创业补贴。实施吉林省大学生就业能力提升培训项目,每年培训1万名"双困学生"。(各级人社部门、教育部门负责)
4.落实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社部门负责)
(五)实施权益保护行动
1.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推进固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健全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帮助解决好薪酬待遇、职称评定、落户、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实际问题,促进入才合理流动。(各级人社部门负责)
2.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营造良好就业环境。(各级人社部门负责)
三、有关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各地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人社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各地入社、教育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并力争有所提高。
(二)要加强宣传。各地要充分运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校园网站、街道社区等平台,共同做好高校大学生的就业创业宣传工作,引导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积极主动就业创业。(各级人社部门、教育部门负责)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