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失效]
2014-12-11 10:58:00 浏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11月12日)宣布失效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切实减轻参保单位负担,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拉动内需,促进消费,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9]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2009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由8%调整为7%;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维持不变。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费率随单位缴费费率的下调相应调整为4.9%、4.2%。
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对参保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下浮一档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费率调整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0.1%,由0.7%调整为0.6%。
本通知规定执行时间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长劳社发[2009]13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长劳社发[2009]13号)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切实减轻参保单位负担,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拉动内需,促进消费,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9]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2009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由8%调整为7%;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维持不变。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费率随单位缴费费率的下调相应调整为4.9%、4.2%。
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对参保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下浮一档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费率调整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0.1%,由0.7%调整为0.6%。
本通知规定执行时间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