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2014-12-11 08:56:00   浏览: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0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
  (一)2009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
  (二)2009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
  (三)2009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203元;二级每月增加192元;三级每月增加181元;四级每月增加170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并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分别为每月增加153元和145元。
  (二)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14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91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68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91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68元。
  三、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四、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溧水县和高淳县仍按照当地标准制定调整办法。
  五、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ОО九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