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2014-12-11 09:37:00 浏览: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工资实际增长水平相结合;与生活费用变化情况相结合;与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供养亲属类别相结合; 适当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
二、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08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调整方法和标准
(一)根据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此次调整继续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基数:
1.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统筹地区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8.54%)1255%
2.1996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统筹地区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8.54%)1250%
(二)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按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具体如下: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基数90%
伤残二级:基数85%
伤残三级:基数80%
伤残四级:基数75%
伤残五级:基数70%
伤残六级:基数60%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 偶: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
其他亲属: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基数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基数30%
四、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本地调整的具体数额,并于2009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2007年度各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工资实际增长水平相结合;与生活费用变化情况相结合;与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供养亲属类别相结合; 适当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
二、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08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调整方法和标准
(一)根据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此次调整继续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基数:
1.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统筹地区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8.54%)1255%
2.1996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统筹地区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8.54%)1250%
(二)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按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具体如下: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基数90%
伤残二级:基数85%
伤残三级:基数80%
伤残四级:基数75%
伤残五级:基数70%
伤残六级:基数60%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 偶: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
其他亲属: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基数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基数30%
四、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本地调整的具体数额,并于2009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2007年度各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九年六月八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中韩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的通知 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