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再次调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失效]

2014-12-12 11:06:00   浏览: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3日)宣布失效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再次调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珠劳社〔2009〕7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功能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再次调低我市失业和工伤两项保险的缴费比例。具体如下:
  一、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均由1%调整为0.5%,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根据行业不同分别由0.4%(一类)、0.8%(二类)、1.2%(三类)调整为0.2%(一类)、0.6%(二类)、0.8%(三类)。
  以上调整从2009年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