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信阳市参保单位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2 11:13:00 浏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妥善解决我市参保单位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减轻参保单位负担,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信阳市参保单位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参加信阳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老工伤人员。
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2003年12月31日前)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按照当时政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包括原劳动行政部门或原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程度达到1至10级的工伤职工(含职业病和离退休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亲属,所在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按规定补足工伤保险欠费,其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人员。
二、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和审核程序
(一)统筹基金支付项目
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1、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2、经鉴定需要护理的老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
3、老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规定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费用;
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资格审核程序
按照自愿原则,用人单位与老工伤人员协商一致后,填写《信阳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确认表》和《信阳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确认花名册》(附后),由老工伤人员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签字同意,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章后,报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或改制的,由承继单位承担申报义务。用人单位撤销、破产的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执行。
1、用人单位申请老工伤人员资格确认,应当向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包括原劳动行政部门、或原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书或工伤认定文件或职工工伤证;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原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未做过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鉴定结论作出已满1年的,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按照复查鉴定结论计发。
(3)老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资格确认,应当向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包括原劳动行政部门、或原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亡认定书或工亡认定文件;
(2)被供养人户口本、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供养亲属身份证明;
(3)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4)孤寡老人、孤儿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证明;
(5)养子女或养父母应提供养子女(养父母)的证书;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待遇审核程序
老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待遇审核时,用人单位填写《信阳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审核表》和《信阳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审核花名册》,同时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信阳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确认表》、《信阳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确认花名册》;
2、老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支付的近半年的老工伤人员待遇发放表;
4、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时,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5、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除提供用人单位发放的抚恤金花名册外,还须按《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6、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经待遇审核确认后,按《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国家劳动保障部劳社厅发〔2004〕6号文件)办理。
三、待遇支付标准和结算管理办法
(一)待遇支付标准
1、伤残津贴: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以其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作为老工伤人员的本人工资核定伤残津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供养亲属抚恤金: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仍符合条件的,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统筹时,工亡职工生前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作为工亡职工的本人工资计发。
4、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发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5、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范围的,其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仍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二)结算管理办法
1、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和待遇审核确认后,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次月起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前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仍按原资金渠道支付。
2、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后,本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变化较大的,按照浮动费率有关规定,上浮调整缴费费率。如果工伤保险基金缴费费率上浮后,当年工伤人员待遇费用总额仍超出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额,其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补差期为三年,从第四年起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参保单位欠缴、停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4、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后,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大于基金收入的县区,可以申请基金调剂。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其他
(一)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实施工作。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实施工作。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后,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管理工作,确保老工伤人员保险待遇支付,同时,应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的监督。
(三)用人单位或有关人员在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法追回已支付的待遇费用。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妥善解决我市参保单位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减轻参保单位负担,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信阳市参保单位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参加信阳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老工伤人员。
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2003年12月31日前)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按照当时政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包括原劳动行政部门或原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程度达到1至10级的工伤职工(含职业病和离退休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亲属,所在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按规定补足工伤保险欠费,其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人员。
二、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和审核程序
(一)统筹基金支付项目
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1、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2、经鉴定需要护理的老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
3、老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规定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费用;
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资格审核程序
按照自愿原则,用人单位与老工伤人员协商一致后,填写《信阳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确认表》和《信阳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确认花名册》(附后),由老工伤人员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签字同意,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章后,报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或改制的,由承继单位承担申报义务。用人单位撤销、破产的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执行。
1、用人单位申请老工伤人员资格确认,应当向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包括原劳动行政部门、或原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书或工伤认定文件或职工工伤证;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原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未做过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鉴定结论作出已满1年的,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按照复查鉴定结论计发。
(3)老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资格确认,应当向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包括原劳动行政部门、或原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亡认定书或工亡认定文件;
(2)被供养人户口本、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供养亲属身份证明;
(3)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4)孤寡老人、孤儿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证明;
(5)养子女或养父母应提供养子女(养父母)的证书;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待遇审核程序
老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待遇审核时,用人单位填写《信阳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审核表》和《信阳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审核花名册》,同时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信阳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确认表》、《信阳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确认花名册》;
2、老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支付的近半年的老工伤人员待遇发放表;
4、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时,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5、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除提供用人单位发放的抚恤金花名册外,还须按《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6、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经待遇审核确认后,按《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国家劳动保障部劳社厅发〔2004〕6号文件)办理。
三、待遇支付标准和结算管理办法
(一)待遇支付标准
1、伤残津贴: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以其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作为老工伤人员的本人工资核定伤残津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供养亲属抚恤金: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仍符合条件的,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统筹时,工亡职工生前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作为工亡职工的本人工资计发。
4、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发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5、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范围的,其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仍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二)结算管理办法
1、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和待遇审核确认后,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次月起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前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仍按原资金渠道支付。
2、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后,本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变化较大的,按照浮动费率有关规定,上浮调整缴费费率。如果工伤保险基金缴费费率上浮后,当年工伤人员待遇费用总额仍超出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额,其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补差期为三年,从第四年起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参保单位欠缴、停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4、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后,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大于基金收入的县区,可以申请基金调剂。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其他
(一)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实施工作。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实施工作。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后,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管理工作,确保老工伤人员保险待遇支付,同时,应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的监督。
(三)用人单位或有关人员在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法追回已支付的待遇费用。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将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