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楚雄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楚雄州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2 11:17:00 浏览: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楚雄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针对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难点问题,采取灵活的参保方式,狠抓落实,走在全省前列。现将《楚雄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楚雄州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楚劳社办〔2008〕8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州、市要紧密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分类情况,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不同就业人群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参保办法,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针对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要主动为参保人群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明确缴费和待遇支付流程,提高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及个人参保积极性。
附:《楚雄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楚雄州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工伤保险扩大覆盖面工作,切实保障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185号)、云南省《关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办法》、《云南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楚雄州行政区域内所有商店、超市、饭店、旅馆、洗浴、美容美发、娱乐、维修等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与之签订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到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职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伤保险费转由职工个人承担。
三、根据楚雄州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的特点,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一类风险企业确定,基准费率为0.5%。
工伤保险费征收方式依据参保单位具体情况确定。对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管理规范的参保单位仍实行按月征收的方式。对规模较小、职工人数较少、生产经营不稳定、管理尚不规范的参保单位,可实行定额定期征收。即:以云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0.5%计算,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应缴的定额,按季度为参保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三个月后该职工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单位应继续为其缴费。
用人单位参保后出现解散、注销情形的,已经趸缴的工伤保险费进入统筹基金,不再返还。
参保职工流动到新用人单位的,由新单位续缴。
四、对参保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参保后应当及时将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在每月的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其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五、参保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提供方便快捷服务,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参保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请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标准全额支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争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责任到人,把扩面工作纳入劳动保障工作考核范围,认真抓落实。
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楚雄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针对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难点问题,采取灵活的参保方式,狠抓落实,走在全省前列。现将《楚雄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楚雄州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楚劳社办〔2008〕8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州、市要紧密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分类情况,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不同就业人群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参保办法,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针对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要主动为参保人群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明确缴费和待遇支付流程,提高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及个人参保积极性。
附:《楚雄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楚雄州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楚雄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楚雄州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楚劳社办〔2008〕81号)
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楚劳社办〔2008〕81号)
为进一步推进工伤保险扩大覆盖面工作,切实保障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185号)、云南省《关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办法》、《云南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楚雄州行政区域内所有商店、超市、饭店、旅馆、洗浴、美容美发、娱乐、维修等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与之签订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到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职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伤保险费转由职工个人承担。
三、根据楚雄州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的特点,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一类风险企业确定,基准费率为0.5%。
工伤保险费征收方式依据参保单位具体情况确定。对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管理规范的参保单位仍实行按月征收的方式。对规模较小、职工人数较少、生产经营不稳定、管理尚不规范的参保单位,可实行定额定期征收。即:以云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0.5%计算,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应缴的定额,按季度为参保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三个月后该职工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单位应继续为其缴费。
用人单位参保后出现解散、注销情形的,已经趸缴的工伤保险费进入统筹基金,不再返还。
参保职工流动到新用人单位的,由新单位续缴。
四、对参保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参保后应当及时将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在每月的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其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五、参保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提供方便快捷服务,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参保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请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标准全额支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争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责任到人,把扩面工作纳入劳动保障工作考核范围,认真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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