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4-12-15 10:36:00   浏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以《关于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有关情况的备案报告》(京政函[2000]7号)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我市确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将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在800元的基础上再上浮20%,即从800元调整到960元,请依照执行,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